哈尔滨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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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强注册建造师个人信用的监管,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注意保护企业及相关注册建造师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国家注册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

2、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市施工企业所属的注册建造师以及外地赴我市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发布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1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建筑市场监管职能的处室、单位以及区县(市)建设局为参评单位,各参评单位应及时将信用评价情况上传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各区、县(市)建设局作为注册建造师评价及管理的参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本辖区内注册建造师日

3、常信用评价情况录入到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实行信用采集登记制度。在哈工商注册施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在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并办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外地企业在哈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在中标公示后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在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并办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主要用于记载注册建造师本人基本信息、承接工程业绩信息、质量安全及市场诚

4、信行为信息等,作为对市场诚信行为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及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条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包括一票否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项指标。12一票否决是指注册建造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注册建造师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良好行为记录指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注册建造师在申请注册和继续

5、教育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程序采集。(一)良好行为信息采集。1.在本市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各类表彰、奖励信息在授予表彰奖励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通过哈尔滨建设网登录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上传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和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122.承揽外埠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各类表彰、奖励

6、信息在授予表彰奖励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通过哈尔滨建设网登录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上传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和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二)不良行为信息采集。1.在本市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不良行为信息由参评单位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在不良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2.承揽外埠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公布的处罚通报、送达的司法裁决等文件录入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十条

7、注册建造师执业业绩信息采集。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通过哈尔滨建设网登录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建造师执业业绩信息,上传执业业绩时需同时上传该业绩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及注册建造师业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注册建造师应当如实向参评单位或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信用评价等级第十二条12各参评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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