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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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亲子关系第一节概说第二节婚生子女第三节非婚生子女第四节继子女第五节亲权第一节概说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传统民法上,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或滥用。二、亲权的历史沿革三、亲子关系的种类(一)我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的、与名分恩义相关联的父母子女关系(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1、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2、婚生子女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1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

3、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抚养义务是父母对子女所负的最主要的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包括:(1)父母应当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子女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辍学。(2)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沾染恶习,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父母对未成年

4、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不能抛弃的。·《婚姻法》第23条a.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b.教育,是指父母应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a.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b.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具体内容:子女应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

5、定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24条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父与母对子女的遗产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之间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也是平等的。注意:(1)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

6、遗产;(3)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三节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从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并无区别。但是,从生育的社会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

7、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的要件是:(1)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2)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3)依据是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准正的形式是:(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2)因法院宣告而准正。·准正的效力是,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律程序使非婚生子女转化为婚生的法律行为。特征:第一,认领须有生父承认自己是该非婚生子女生父的意思表示;第二,认领没有时效的限制,不受子女年龄的影响均可行使认领权;

8、第三,认领必须以双方具有父子血缘联系为前提。认领有以下两种形式:(1)自愿认领,指生父主动确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所生,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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