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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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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证券民事责任赔偿额初探[内容摘要]损失赔偿的主要方法是金钱赔偿。鉴于现行对证券损失赔偿额度和范围没有具体规定,故此,本文以为,赔偿应在分析了证券民事侵权的方式、损失赔偿的种类的基础上,确定证券损失赔偿额度。; [关键词]证券民事责任 赔偿额 计算; ; 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运作的基本大法。《证券法》的核心应在于保护广大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曾听说过这样一种基础性理念:“市场正是因为投资者的恩惠而存在”。这决不是夸大其词,因为只要股民
2、的权益受到保护,证券市场才能健康和稳定的发展,投资者才能有稳定的信心。鉴于此,我国《证券法》第207条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该条文旨在保护个人以及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法益不受损害,万一损失不幸发生,行为人不论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负有填补该损失的责任。但是关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虚假性信息或因操纵市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额度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第71条、第84条等都没有对它的计算给出规定。综观世界各国证券法,都没有给出非常合理的规定,所以,如何确
3、定证券侵权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度,已成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不仅是因为损失赔偿额在侵权法上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更主要的是因为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价值难以确定,很难准确作出计算。; 1、;证券民事侵权的主要方式; 《证券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该条文说明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的三种方式,即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行为。《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又专项列出了民事侵权的另一种行为,即虚假陈述。; 1.
4、1虚假陈述;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防止欺诈、增强公众对市场的信心、提高整体标准、促进公众的整体利益和促进投资分析,虚假陈述是证券法制裁的欺诈行为之一,各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均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
5、002年1月15日,最高人院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证券虚假陈述即欺诈的民事救济程序的启动.; 1.2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者交易或内线交易,是指已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内部成员及其他市场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的利用其地位、职务之便或控制关系,获取发行人尚未公开的但将对其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自己或通过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利或避免损失的行为.<证券法>第68条规定了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虽然<证券法>只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而
6、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但<股票发行交易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3操纵市场交易; 操纵市场交易是指证券市场中一个或某一组织,有意识的利用资金、信息媒体等优势或行政权利或个人影响,背离自由竟争和供求关系而人为制造证券行情,制造市场假象,诱使一般投资者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判断、盲目跟从买卖,企图获利或避免损失,或虽未获利但因此使投资观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虽然<证券法>没有规定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
7、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4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是指行为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其特殊地位,违背委托人、被代理人真实意思从事有损其利益的证券交易,以及诱导客户委托其代理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渔利的不法行为.<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时办法>第9、10条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1、74、75条分别对欺诈客户的行为做了规定.<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时办法>第23条指出: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2、损失赔偿的种类 如何填补损失,各国做法不一.法国的<
8、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针对侵权行为仅仅揭示了行为人负有填补损失的责任,但在判例及学说中,一致认为:损失赔偿,旨在使受害人能够再次处于如同损失从未发生过时状态之中.<德国民法典>第249条规定:"损失赔偿应回复损害事故没有发生时应有的状态."这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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