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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46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予以修改。现将该规则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09年6月1 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10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
2、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修改条款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证书根据资源
3、条件不同分为甲类和乙类。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分支机构应在核准证书上注明。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3)。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气瓶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3)。申请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第(四)项(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
4、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见附件4);(四)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书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10第十一条第(一)项(一)所申请的检验项目(无损检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一)申请机构无法提供法人证明或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未注明是在本单位执业;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原文内容28KJ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监督检验 修改后内容28KJ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
5、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 29KJ2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 原文内容38FD1安全阀安全阀定期校验 修改后内容39FD1安全阀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定期校验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40FD2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定期校验增加内容69RBI基于风险的检验定期检验注明限定范围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修改条款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第(七)4项4.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
6、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10第(九)项(九)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了监督指导机构对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九)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检测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1.修改的
7、内容。修改条款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第(一)项(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若干个检验机构重组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对全部分支机构的人、财、物实施统一垂直管理,分支机构干部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人员的个人检验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人员证书,所有出具的检验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或者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第(七)4项4.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
8、需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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