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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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鸭山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的实际,市局出台《双鸭山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一、试点原则远程审方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的门店无注册执业药师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依托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将待销售处方药的处方上传到总部,由总部远程网络审方室的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并提供用药安全指导服务。在国家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过渡期间,以自愿为原则,药品零售连锁

2、企业可以在总部设置远程网络审方室开展在线审方。二、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大力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落实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进一步完善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水平,确保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工作更加规范科学。三、工作标准(一)试点企业申请条件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否开展执业药师远程网络审方(以下简称远程审方)工作由企业根据自身综合情况自行确定。  2、实施远程审方工作的企业必须实行统一商号标识、统一质量体系、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票据管理的

3、“六统一”经营模式。  3、企业门店数量超过10家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资格,且与门店法定代表人应为同一自然人;企业门店数量不超过10家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资格,且与门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为同一自然人;4、总部设在外地的连锁企业,在总部通过新修订GSP认证后,可在本市设立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室,并按规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负责本市辖区内连锁门店的处方审核工作(执业药师需注册到本市远程审方室所在企业);5、2013年7月1日之后的新开办企业(以受理时间

4、为准)不实行远程审方工作。6、试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企业需提交本企业“十三五”期间执业药师配备工作计划,2020年12月31日前所有门店必须全部配齐执业药师。7、企业并购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的,需将连锁总部和现有门店全部通过新修订GSP认证后方可进行。通过“个转企”的方式,以兼并重组或者以连锁企业控股、原药店投资人参股的方式,将单体药店转化成零售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二)人员配备1、远程审方室的执业药师配备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以10家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为基数,每增加10家门店,应当增配1名执业药

5、师,不足10家的按10家计算(每个连锁企业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有经营中药饮片的,执业中药师配备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30%。2、从事远程审方服务的执业药师应注册到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3、每家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的门店至少还应配备1名驻店药师以上职称人员(有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应配备中药师)。4、企业应制定《实施远程审方人员配置方案》,必须确保相关人员在职在岗。同时,方案中应充分考虑处方审核人员的休班替岗情况并合理安排替岗处方审核人员。5、从事远程审方的执业药师应当在所执业的各门店显著位置分别挂牌明示

6、,所需资质材料可使用彩色复印件并注明为“远程电子审方执业药师”。  6、企业门店工作人员应熟悉远程审方计算机系统的使用,并能主动指导、协助群众正确使用远程审方计算机系统。(三)设施设备要求1、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置统一的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室。2、建立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系统,应包含处方登记、处方审核、处方保存、处方查询和统计以及在线语音视频等功能。能对远程审核的每个处方自动编制序号唯一的编码;能与企业业务系统相关联,对未审核通过的处方能在业务系统中自动锁定,拒绝调配和收银。3、远程审方室应配置射频型活体指纹识别仪用于执业药师

7、考勤和指纹确认放行处方等。4、远程审方室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以实现对远程审方室实时监控,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5、远程审方室与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的门店配置高清网络摄像头、麦克风等音像采集、传输的设备和软件,实现执业药师与消费者之间远程沟通功能。6、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的门店应通过唯一登录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应配备处方扫描或拍照的设备,并能保证处方图像清晰可辨认。四、管理要求(一)远程审方系统必须做到先审核后销售,未经执业药师确认的,系统应及时提示门店禁止该处方药销售。(二)远程审方系统中处方登记、处方审核、处方

8、扫描件或照片等记录应按规定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并每日备份有关数据。纸质处方也应按规定由门店各自留存。(三)远程审方系统应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超时限等情况的处方自动识别、提示和预警的功能。及时提示门店并自动锁定该处方销售。(四)远程审方执业药师应采取轮班工作制,与开展远程审方服务门店的营业时间同步,确保门店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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