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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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简答)(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超越一般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主要包括横的司法关系横的公法关系纵的关系(2)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国际货物贸易: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服务贸易:包括与法律服务等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销售服务、环境服务、金融与社会服务、文化与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投资:与资本输出、资本输入、投资保

2、护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国际许可证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货币与金融:包括与国际货币、跨国银行、国际贷款、国际融资担保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税收:包括与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逃税与避税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法渊源:主要有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贸惯例、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及国际判例、国内立法、示范法及其他辅助性渊

3、源。国内法院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3、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信守约定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内容:是指一国在经济事务各方面所享有的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权利。(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4、法人资格5、(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承保的险别答:MIGA是以多边公约形式建立起来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具有国际法上的法人资格,为国际法主体

4、,是国际法人,具有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一样在会员国领域内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MIGA承保以下非商业性风险:货币兑换转移险;争用险;东道国违约险;战乱险;其他特定非商业性风险。6、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主要适用于货物,不适用于人的权利。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

5、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第二章:国际贸易法1、国际贸易法跨国性标的物的多样性(1)国际贸易的特点所涉及的关系具有复杂性(2)、开展国际贸易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国际货物买卖法(1)CISG适用范围(《联

6、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A.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B.CISG适用货物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不适用公约的货物:①购买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合同,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2)I

7、NCOTERMS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分组的依据标准是:卖方承担义务大小;(3)三个重要术语:FOB(船上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但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CFR(成本加运费)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

8、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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