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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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屋拆迁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是往往由于政府与民众的公与私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纠纷,只有尽快完善法律中的城市房屋拆迁的和理性判断标准才能让拆迁行为能够服众,减少矛盾,才能有利于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合理性公共利益私有财产  简介:刘思琦,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D632:A:1009-0592(2012)05-147-02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主要是因为城

2、市规划的需要,而城市规划又是随着国家经济的极大发展而来的。因为如今,现代化发展迅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出现了城市化的高潮,国家为了调节人民的总体生活质量,必然会采取旧城改造等一系列措施。这种行为是出于对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同时不可避免的是对某些小群体利益的侵害。当然,为了弥补这部分人的损失,国家会相应地进行国家补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总有许多不尽人意的事情发生,这就不免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思考,到底这种由国家牵头的城市房屋拆迁是否合理?如果说是合理的,那么对于这种合理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呢?  一、城市房屋

3、拆迁近年来在我国引发的社会冲突  对于近年来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可能留在我们心中印象最深的就应该是“钉子户”这个词了,这类人现在好像已经成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听到哪儿又爆出了某某“钉子户”。其中,2004年发生在重庆的“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最具有代表性。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杨武、吴苹夫妇楼房所在地区被划为旧城改造区域。开发商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并陆续与被拆迁的住户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杨武夫妇坚决要求原地安置,拒绝了异地安置和货币安置,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此,开发商向九龙

4、坡区房管局申请仲裁。房管局做出裁决,要求杨武夫妇接受拆迁人的安置方案,并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搬迁。但杨武夫妇仍拒绝搬迁,房管局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法院裁定,被拆迁人必须在3日内搬离,否则将采取强制拆迁。于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了钉子户房屋像孤岛一样耸立在工地上的景象。虽然最后双方通过协商使事件得到圆满解决,但是该事件引发的问题还是不容忽视的。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成都市金牛区的“唐福珍事件”更是有人为此付出了宝贵的生命……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  宪法修正案第22条将《中华人民共

5、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

6、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行政法规  《城市

7、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三、探究该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由于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必然涉及到土地的征收,而拆迁房屋的单位也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那么,一个问题就摆在我们面前,这种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行为的合理性是什么?用什么来作为其合理的判断标准呢?  (一)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有关城市房屋拆迁

8、法律中高频率出现的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成了征地和拆迁的原动力。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一般表现为此长彼消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因此,《宪法》通常规定只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如果只在法律中含糊地规定公共利益,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随意对公共利益进行解释,但实际上在这种“公共利益”的背后,存在的可能就是一些肮脏的交易,为的就是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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