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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及就业相关注意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1、大家注意了,就业协议书若有签约的,则报到证就是已就业报到证,同学若是已就业的对你今后的好处非常的多,在此已不再讲述,要想知道的可以登录http://user.qzone.qq.com/9847970/blog/1341710627查看,和大家专业最直接的关系就是大家无论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的,以后在若干年后由于大家之前已签约,那你们的工龄就在省公务员局从你们那天签约开始算,若干年后时限到大家拿着身份证等材料评选为工程师,每月将领导相关人才库当中的一定数额的人才补贴。2、就业协议书若丢失的同学,要填写“闽南理工学院毕业生就业材料补办申
2、请表”(见下面附件一)进行补办申请,同时丢失的同学必须再写份担保书,担保自己的协议书确实是丢的,附上你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了大家个人的利益,防止学生投机取巧,没有丢说丢,以致在两个单位或者两个人才市场都有大家的签约就业协议书,这样大家在省公务员局中的诚信档案留下不完美的痕迹。3、因省里给各个高校的就业协议书有限,在就业协议书中若因内容填写错误:一、若错误不大(就个别字写错或多写或漏写),大家自行灵活修改下,就不要申请新的;二、若错误稍大(不涉及盖章问题的)则大家写份说明说清楚,也尽量不要申请新的;三、若因盖章盖错,本应盖单位公章,结果盖成分公司或某部门的章,则在公
3、章盖章处再盖个公章即可,或者公章盖到人事代理机构去了,大家只要在公章盖章处再盖个公章即可。4、记得在就业协议书背面单位的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名)也要相应弄好,否则无效;5、若今后大家报到证丢失的,请大家查看下面附件二的相关说明进行补办;6、一、就业协议书中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的字要一样,不能多或少字,组织机构代码不清楚的大家可以放着先不填写,单位隶属中大家要勾选清楚,用人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都要写,单位类别和单位行业务必勾选清楚;二、档案接收单位及地址等正常情况下人事代理机构(即一般是人才市场)会自己填写或盖长方条的章,少数情况是让学生自己填写;
4、三、乙方(毕业生)要填写的地方全部要填写,其中政治面貌是党员、预备党员、团员;毕业时间是2014年6月;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是大家的高考时候户口所在地,学制是四年,培养类别是缴费,学历是大学本科,学委是学士;四、最后学校联系人是写我(张秋萍),电话是0595-88938377,邮编是362700。1、就业协议书大家尽量在6月20日前确认清楚并签约好交给我,于6月25日左右将拿到省里做报到证了,逾期大家将会后悔的。2、这几天我将导出大家就业生源信息上传群共享,各位班长帮忙组织班级同学核对并汇总好交给我,这个关系到大家报到证和档案投寄的,非常重要。3、请大家认真看下面的
5、图解:学生姓名闽南理工学院单位名称一定要填写10、最后大家有问题的可以联系海峡人才市场的老师咨询,联系方式:叶芳:29010910;QQ:1359193818陈丽聪:28078658;QQ:627768188庄志军:28003658;QQ:81366149附件一闽南理工学院毕业生就业材料补办申请表姓名学号学历专业联系电话申请事项()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申请理由毕业生签名:年月日辅导员审核意见辅导员签名:年月日就业处审核意见年月日附件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指南的通知闽人社函〔2014〕140号各设区市公务
6、员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各高校,省属有关人才服务机构:为进一步简化规范办事程序,为用人单位、高校和广大毕业生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我厅重新修订了《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请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参照《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指南》,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向社会予以公布,并于5月15日前报我厅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备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4月1日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指南(2014年3月修订)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3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79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4号)7、福建省人事厅、省台办、省教育
8、厅、省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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