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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深圳市民办学校信息化设施设备扶持奖励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市民办学校信息化设施设备扶持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持奖励对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奖励对象为我市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第三条[扶持奖励内容]民办学校可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其未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申请扶持资助,对其符合条件的已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申请奖励资助。第四条[责任主体]民办学校信息化设施设备扶持奖励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进行,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具体组织实施
2、。第五条[财政保障]各区民办学校信息化设施设备扶持奖励资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市财政部门可综合考虑各区负担和财力等因素,予以适当转移支付财力补助。第六条[扶持奖励标准]对我市民办学校信息化设施设备扶持奖励的标准,按照《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我市公办中小学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标准确定。第七条[扶持奖励项目]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信息化设施设备”包括:(一)深圳教育城域网接入(二)校园网建设(三)电教平台(四)教师用电脑(五)多媒体网络电脑室
3、(六)语言实验室(电脑语音室)第八条[扶持奖励方式]本办法第七条涉及项目的建设和配备所需经费,按以下方式进行扶持奖励资助:深圳教育城域网接入所需经费(包含使用网络运营商光纤链路资源接入教育城域网的初装费和链路租用费)由财政全额承担。(二)校园网建设、电教平台、教师用电脑、多媒体网络电脑室、语言实验室(电脑语音室)配备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和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经政府核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该项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可根据本区财政情况,提高财政资助的比例。第九条[未建设项目的扶持资助程序]未建设项目的扶持资助,按以下程序申报和验收:(一)申
4、报。学校按照实际情况,确定申报项目,填报申报表,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二)初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学校申请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学校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三)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天。(四)审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批。(五)采购。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学校根据审批同意的方案依法采购。实施采购前须把中标合同或采购合同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验收。学校自验合格后,提请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验收。(七)拨付经费。经区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部
5、门向学校拨付有关资金。第九条[已建设项目的奖励资助程序]民办学校对其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自行建设的项目,并且项目涉及的设施设备为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购置或建设的,可以申请奖励资助,按以下程序申报和验收:(一)申报。学校按照项目建设情况,确定申报项目,填报申报表。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二)初审。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三)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天。(四)审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批。(五)拨付经费。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部
6、门向学校拨付有关资金。已受财政奖励资助的项目如在奖励资助经费拨付之日起三年内进行更新的,学校不得再另行申请扶持资助。第十条[管理要求]接受扶持奖励资助的学校要确保受扶持奖励项目的使用场地,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加强教师信息化应用培训,做好设施设备维护工作,保证所配设施设备正常应用于教育教学。第H■—条[监督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定时检查学校受扶持奖励项目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如发现学校有未充分利用和有效维护受扶持奖励资助的设施设备情形的,可以暂停其信息化设施设备扶持奖励的的申请资格。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受扶持奖励的学校如有
7、弄虚作假或使用财政资助资金不当的,从下一年起三年内取消各类奖励和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衔接规定]本办法涉及的扶持奖励政策不排除此前市、区政府已制定实施的对民办学校信息化设施设备扶持奖励政策的适用。第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配套工作]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扶持奖励政策。第十六条[有
8、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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