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查的问题分析及完善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查的问题分析及完善

ID:21841376

大小:55.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25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查的问题分析及完善_第1页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查的问题分析及完善_第2页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查的问题分析及完善_第3页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查的问题分析及完善_第4页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查的问题分析及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查的问题分析及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查的问题分析及完善在公司发生解散情形并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单凭相关权利人的申请还不足以启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最终启动还有赖于法院对相关权利人的申请作出受理的民事裁定书。而法院在作出是否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以下谈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问题。一、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查的审判组织为了分权制约的需要,立审分立已经是目前法院案件受理与案件审理的基本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否受理应当由立案庭进行审查。但是,考虑到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属于非诉案件,情况

2、较为复杂,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往往涉及到对公司的许多法律关系进行必要的实体审查,对法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笔者建议,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申请人的有关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材料后,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进行是否立案受理的审查。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在案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故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在分工上确定为归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审判业务庭更加适宜;第二,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应当采用合议制而非独任制的形式;第三,为了体现立审分立的分权制约,应当将审查立案的合议庭与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分开,即一旦立案受理

3、了权利人提出的公司强制清算,则负责立案审查的合议庭不再负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而是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进行审理。目前,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会议纪要第3至6条则已经对上述第一个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其他两个问题则仍无相应规定。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审查的形式公司强制清算一旦展开,公司则置于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的控制之下,公司股东权利将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对这类案件是否立案受理的审查应当十分慎重,法院原则上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召集申请人、公司、公司股东、公司高管以及公司职工等参与听证调查,通过听证调查来

4、查明案件事实,为做出是否受理案件的决定提供充分的准备。目前,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第9条则规定:“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笔者赞同这一规定,认为该规定既体现了对公司强制清算立案审查的慎重性,同时又兼顾了简单案件的审查效率。三、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查事项1.申请

5、主体是否适格目前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明确规定为债权人与股东两类人,因此,对申请主体是否适格的审查也就是对申请人身份的查明。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要查明其对公司是否享有合法债权;以股东身份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要查明其股东身份的真实性。实践中,在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时常常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应经过法律文书确定的问题;二是公司的隐名股东能否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问题。就前一个问题而言,笔者认为,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是经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因为,未经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公司对

6、债权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债权应当通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确定,公司强制清算属于非诉程序,其立案审查不应涉及对存在争议的债权作出司法认定。就后一个问题而言,笔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向公司实际投资,但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上将其出资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公司出资人。因隐名股东的身份未记载于法律文件,其股东身份无法直接予以确认,故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直接受理其提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而应当引导申请人先提起确权之诉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再另行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2.公司解散事由是否成立法院在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立案受理时,要审查公司是否发生了必须进行清算的解散事由。

7、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这些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是否届满、是否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否决议解散公司、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是否被法院判决解散。3.是否存在自行清算不能目前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自行清算不能的三种情形:第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第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第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上述第一项比较好把握,因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对照解散原因产生的时间即可完成审查。对于第二、三项,公司法与其司法解散均无明确规定,这就产生一个

8、认定标准与界限的把握问题[4],而这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