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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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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师:陈军晖安全评价师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交通运输安标考评员唯一招生热线:13543295379E-mail:49599488@qq.comQQ群:342591587YY语音ID聘道:240070182015安全评价师安全评价常用法律法规安全辅导公众号订阅码安全评价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广义的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总和。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的法)和不成文法。法
2、律规范: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关系:既区别又联系,技术规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假定(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和制裁(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有3种情况:①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②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③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2、关于地域的效力: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有3种情况:①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②在局部地区有效(地方性法规);③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超过国境(刑法)。3、关于时间的效力: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有3种: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③法律公布后达到一定时限时生效。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1)宪法:称为“母法”、“最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2)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3)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4、文件,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其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5)行政规章: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特殊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特定公民的法律,或适用于非常时期,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和一般法(普通法)依法
5、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从法的层级上,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
6、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7、。法规:(1)行政法规: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下位法。(2)地方性法规: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规章(1)部门规章: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法定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2)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在相关领域内适用。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8、行业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问题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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