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ID:21834337

大小:27.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_第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_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_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_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2、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

3、织。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收益分配情况;   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

4、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职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5、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

6、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民群众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   第十五条 2016全

7、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农村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