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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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溆浦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溆浦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外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土地、房屋、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涉及征收补偿安

2、置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各乡镇成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31-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国土、住建、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核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安置区建设成本和安置房销售价格,定期调度征收、安置工作,集体会商重大事项,调度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等。联席会议由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3、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维稳办、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农业、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统计、工商、税务、审计、维稳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第二章实施程序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将征收方案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或者以《拟征地告知

4、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征地告知后,应对征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31-第五条自《拟征地公告》发布或《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拟征地范围一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五)办理“农家

5、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七)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八)抢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九)办理林地林木流转及核发林地权属证书;(十)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六条-31-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6、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醒目位置公告并听取意见,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听证及其他权利和义务。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意见不合理的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

7、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或登记与实地调查有差异的,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可将实地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第七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收安置机构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执行。拒不领取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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