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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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思考【摘要】由于对我国公司法第15条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与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的规定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制订的,同属法律层次,两者之间的不协调在实务中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结合基本法理和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资格。  【关键词】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简介:朱玉玲,女,吉林工商学院经贸分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经济学学士学位,民商法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经济学理论、民商法研究。    1.我国公司

2、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资格的立法分析  我国在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时,并未明确禁止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从其第9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第13条关于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之第三项“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的规定中可以推知,原《合伙企业法》是不允许公司等法人出任合伙人或者投资合伙企业的。  我国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此时,公司不具备合伙人资格,因为根据当时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身份仅限于自然人。我国20

3、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伴随着该法的施行,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人资格问题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之一。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公司能否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

4、规定就出现了不协调。我认为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其理由如下:  1.1从法律自身的角度分析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合伙企业法第3条又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除明确禁止的国有独资公司等五种主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是允许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并且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与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条款进行了有效衔接。另外,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同层次的法律,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

5、基本法理,合伙企业法也应当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1.2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公司自治权的体现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通过投资成为普通合伙的行为,既是一种业务经营行为,也是其对自身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公司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正是其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国家没有必要强制干涉,否则会阻碍公司公平参与竞争,限制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有碍股东权利的行使。当然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但这也是股东的集体决策的结果,也是股东可以预料和承受的。何况,公司

6、成为普通合伙人并不妨碍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责任承担份额,将所谓无限连带责任转化为对其他合伙人的债权。作为连带责任人的公司如果承担责任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还可以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的责任人去追偿。如果因为这种债权也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进而主张禁止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那么公司将失去存在的经济基础。这种连带责任的风险只是一种可能,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这种投资也可能会给公司和股东带来较丰厚了收益。总之,公司经营的最终决定权应当在公司的股东。应当给予股东和公司以自治的权利和机会,来选择最有效和利益最大化的投资形式。  2.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2.1作为普通

7、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对公司的好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允许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至少有以下好处:一是拓宽了公司的投资渠道。公司通过向合伙企业投资,获得了更多的投资机会,而且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使公司通过转投资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二是税收上的优惠。与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相比,公司通过转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所得税上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好处。如果公司转投资到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成为股东,虽然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好处,降低投资风险,但是,当公司分配利润时,公司首先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公司把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双重征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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