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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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郴州市郴政发[1998]14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个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城城关镇、其他建制镇的城市建成区、近郊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第四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是郴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统一管理郴州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郴州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负责离本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置专职或兼职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建制镇配置专职或兼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公安、环保、消防、水利、交通、房产、城管、工商、建工等有关部门应

3、配合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四)负责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颁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负责建筑方案的审批,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的统一管理;(六)负责城市规划的报批和宣传工作;(七)依法受理因不服县(市)规划行政主观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包括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沟渠、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户外广告和其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编制,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对城市及市、县(市)区域的社会经济、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城镇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应具备必要的勘察、测量和其他基础资料,使用统一的城市测量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并使用同一系统的地形图。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

5、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符合《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编制城市规划。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首先对城市的建设用地及人口规模进行综合论证,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省建委核定,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建制镇的规模核定由郴州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建设局、市计委、市国土局初审后,报省建委核定。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编制:郴州市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的日常工作,报省建委组织技术审查;分区规

6、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和审查。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市规划办(处)负责编制的日常工作,市规划建设局组织技术审查;详细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规划办(处)负责编制的日常工作,报省建委组织技术审查;详细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建制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负责日常工作,县(市)规划办(处)组织技术审查,重要建制镇总体规划,市规划建设局应参与技术审查。省级以上的开发区或开发小区的建设总体规划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所在地的归哈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鞭子的有关工作,市规划

7、建设局组织初审,报省建委组织审查。城市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与目标组织编制,市规划建设局参与专业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各专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设计,建设单位根据省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用以指导建筑、市政、园林等工程设计。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审批:郴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城市广场、中心小区、公园和城市主要街道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8、一般地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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