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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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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9月28日起施行,现结合济南市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市、县(市)区、企业”三级监管责任制,科学规范我市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程序,全力推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二、工作目标加快我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按照
2、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县(市)区两级环境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职责,制定预案备案程序,实现化工石化企业、重金属(剧毒物质)污染物产生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销售)单位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为推动《办法》的有效实施,成立济南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环境应急处、污染防治处、水环境处、环评处、法规处、市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任组员,具体负责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环保局、
3、市局高新区分局和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支持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总结《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经验,带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四、工作分工按照环境监管工作分工,市管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演练等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市环境监察支队实施监督管理。对各县(市)区环保区、市局高新区分局负责监管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演练等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区、市局高新区分局负责实施监督
4、管理。五、主要工作内容(一)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按照《办法》要求,结合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有关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定,修订完善本单位各类应急预案,积极开展环境事件防控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二)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环境风险源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编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落实评估意见,完善预案内容。环保部门预案评估小组人员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应急管理和专
5、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环境风险源单位预案评估小组人员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业协会和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周边社区(乡、镇)代表。预案评估重点内容包括: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三)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编制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应分别报当地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备案审查。根据环境监管工作分工,分级分类建立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机
6、制,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督促化工石化企业、重金属(剧毒物质)污染物产生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销售)单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评估备案工作。通过审查备案的,环保部门应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未通过审查备案的,环保部门要复函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环境风险源单位纠正完善后重新报送备案。备案材料(一式二份)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抓好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县(市)区环
7、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风险源单位要完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应急预案衔接,实现应急预案常态化管理。做到全员参加应急管理培训、所有应急预案经过演练和评估,并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确保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成立组织指导机构并明确负责人。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请于2010年1月10日前上报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和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8、;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预案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应于2011年6月底前,分别报当地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备案审查。(二)突出重点,周密部署。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制定详细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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