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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物权法新规则(二中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物权法新规则华东政法大学傅鼎生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用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关系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物权法的他物权调整对象抵押权担保质权(动产质、物权权利质)占有留置权关系物权法的内容归属利用保护物之归属财产之归属,即确定财产的主人,物之名分,权利之主体。明确财产的归属,意在定分止争。“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商鞅《商君书》
2、)物之利用物之利用,即使物发挥效能(使用或交换价值)。物之利用的手段,为物的支配。支配,即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物权人有权依法垄断、独占地支配特定的动产、不动产,在该财产上实现自己的意志。物权保护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遭受侵害,权利人可通过公力得到救济。发生财产归属争议时,权利人可请求确认权利财产被他人不法取得时,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对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财产遭到不法毁损时,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侵害物权使权利人蒙受损失的,权利人可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基本原则坚持公
3、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原则(第3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第4条)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6条)物权取得和行使守法守德原则(第7条)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一)定分止争,确认并保护公私财产(如,国家所有权、小区车库车位归属与利用、建筑物区分所有)(二)确定国家、集体财产的专属权(如,土地专属权)(三)针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以及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中损害国有财产的问题,作出专项规定(第57条)(四)农民集体对集体所有财产有支配权(第59条)
4、(五)严格规范征收、征用集体或私人财产的行为(第28、42、43、44条)物权平等保护(一)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保护1、市场经济是资源在市场中依据市场因素配置的经济,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市场主体的物权理所当然地受平等保护(第3条第3款)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人格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3、宪法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二)物权内容平等、物权保护平等(第4条)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
5、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物权法定概念: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第5条)理由:1、逻辑使然;2、确保物权的直接、永久、垄断的支配性,建立物权体系;3、整理旧物权;4、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迅捷。物权法定沿革: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日本、韩国民法典有明文规定。瑞士、奥地利、德国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解释上
6、均认有此原则。检讨: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习惯不能被包容。物权法定解决方案:(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扩大解释)。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物权公示概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示其变动,才能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原则。(第6条)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以登记的方法进行;动产物权变动公示,以交付的方法进行
7、。物权公示登记、交付之效力:1、登记、交付生效要件主义(形式主义)(德国:存在尊重形式的传统;提高物权信用的特有经济背景)2、登记、交付对抗要件主义(意思主义)(法国:农业生产的经济因素、自由主义的思想因素、不愿露富的保守因素)物权公信概念: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纵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之物权,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以为保护之原则。理由: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保障交易安全立法例:德国、瑞士等。前提条件:完备的登记体系;事先预
8、防措施;事后补救措施。物权变动的概念概念: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变更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如因附合而增加,因毁损而减少。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物权转让:权利归属的移转,主体的变动。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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