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799824
大小:5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24
《城市贸易银行财会工作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城市贸易银行财会工作分析 1993年以来,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基本是分类制定的。就贸易银行而言,非上市银行主要执行1993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已上市银行主要执行2001年底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而城市贸易银行财务制度执行2002年5月颁布的《城市贸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会计制度仍执行1993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此实施办法和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的不配套,使城市贸易银行财会工作产生一
2、些新题目,也为城市贸易银行的财会工作留出了一定的操纵空间。 一、主要新题目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不符 1.实施办法第五条提出的六项原则中未主张“谨慎性原则”,且第三项“历史本钱原则”指出“银行、信用社各项财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本钱确定进账价值。其后。各项财产假如发生减值或增值,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银行、信用社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而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中有关“呆账预备”的计提资产范围包括了对抵债资产、投资损失的计提,此款中未涉及“坏账预备”的计提。会计制度中“呆账预备”仅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对“应收账款”计提
3、“坏账预备”,对投资损失计提“投资风险预备金”。由此可见实施办法的制定前后不一致,和会计制度中的相关科目概念及涵盖范围也不符。 2.实施办法中将投资及证券均纳进第七章,虽指出“银行、信用社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但未明确经营性证券的差价收进应为其他营业收进,仅在第十章中模糊指出其他营业收进包括证券发行及买卖收进。而会计制度明确指出“金融企业应区分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经批准可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再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未经答应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应设置证券业务类会计科目”。实施办法有关投资的规
4、定易使城市贸易银行的经营性证券的差价收进通过“短期投资”科目而进进“投资收益”。 (二)和相关法规不配套。对金融新事物的财会处理朱作出指引 实施办法是为了适应城市贸易银行的发展及金融市场中产生的新产品等应运而生的,它是指引城市贸易银行财会工作的较新法规,但它和其他相关法规的配套却表现的不尽如人意。 1、2001年我国颁布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治理办法》中明确了将贷款按质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共五级。呆账预备按此五级贷款的相应比例计提。但实施办法中仍将贷款按“一逾二呆”划分。 2.实施办法规定“城市贸易银行除原城市信
5、用社股东可将其权益折股转进资本外,银行、信用社向新股东召募的资本和原股东新增的资本,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股进资”,此款和《公司法》有悖。笔者以为,只要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之和不超过新增后所有者权益(不含末分配利润)的50%即可。 3.抵债资产表外核算时发生的租赁收进如何处理未明确;对保理业务等较新的金融产品的相关会计处理未作规定。 (三)未达到支持城市贸易银行发展的目的 1.实施办法对未来城市贸易银行可能经营的项目未作出规定,局限性较强,长远性不足。 2.城市贸易银行是经营货币的非凡企业,和其
6、他行业财会制度相比,城市贸易银行未享受到同等待遇。实施办法规定,呆账预备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对其余额作纳税调整。对金融行业而言,呆账预备主要是为可能收不回的贷款而计提,而发放的贷款即类似其他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企业行业财会制度及相关税法规定其“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以内的坏账预备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甚至保险业“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1%以内的坏账预备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3.实施办法规定,抵债资产的变现收进应作为其他营业收进,缴纳相关税款。此规定不仅使城市贸易银行重复纳税,加重其负担,而且使城市贸易银行和国有独资贸易银
7、行待遇不同等。四大国有独资贸易银行成立了专门处置呆坏账的资产治理公司,而这些资产治理公司处置抵债资产的相关税费全免。 二、由于实施办法制定的不够严谨、全面,为城市贸易银行的财会工作留下了可操纵的空间,为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1.实施办法中有关投资的规定,使城市贸易银行若想粉饰资产,可按会计制度规定。将在二级市场购进的债券在“自营库存证券”科目中核算,会计制度对该科目未作出计提减值预备的规定。 2.实施办法中虽对抵债资产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尚有不足之处:一是未对抵债资产的表内核算时间作出硬性规定,此不足可能造成抵债资产长期
8、在表外核算,而目前未规定对表外资产的状况进行表露或计提减值预备;二是对抵债资产未变现时的价值确定规定不够严谨;实施办法规定,抵债资产未变现时的价值可按“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此规定使借贷双方可按需要定价;三是对抵债资产的变现收进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