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798160
大小:542.00 KB
页数:66页
时间:2018-10-20
《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际法课程代码00247第一章导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1、学说分类:一元论、二元论(1)一元论的观点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分为两个学派: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首倡者是奥地利学者凯尔森。他提出,国际法位于上层,国内法处于下层,最高规范“条约必须遵守”,决定国际法的效力,而国际法的效力决定国内法的效力。(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我国法学界观点倾向于二元论。2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1)国际层面,国际法优于国内法。(2)国内层面,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如英、美、日。在中国,国际习惯法规则是否直接适用于中国国内以及它们也中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尚不明确,国为这些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我们常用的是国际惯例一词,但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国际惯例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2、条约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1)直接适用方式:荷兰;(2)间接
3、适用或转化适用方式:英国;(3)混合制:美国等。特别提出:我国实行混合制。(1)中国参加的有关民商事条约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2)中国参加的非民商事性质的条约,基本上采取转化的态度。经典案例1、运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分析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评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与规则的遵守。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而诉诸武力解决争端或冲突,均涉嫌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联合国宪章》的根本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而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对和平的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
4、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同时也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强普遍和平。2、尼加拉瓜案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禁止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构成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本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对一个大国进行缺席审判。由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美国的抗辨主要是反对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但是,在实质案情审理阶段
5、,法院对上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含义和约束力都作了较为深入的剖析,这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极为有益的。3、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关系。答:(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引申出来的;(2)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这项消极的义务相对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构成各会员国的一项积极义务,这两项义务紧密相连不相公割;(3)这两项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联合国的道要宗旨和最高目标的前提,并为《联合国宪章》第1(1)条所设相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提供了基础。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国家的概念和类型1、定义:
6、国家是指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2、国家应具备的条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四个要素。3、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国家分为不同的的类型。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按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主权完全国家和主权受限制国家,而后者又可分为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家)。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它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和
7、在经济上的独立。2、平等权是指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现代国际法将平等和互利结合起来,使平等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且更有实质的意义。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国防权和狭义的自卫权。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受到武力攻击”,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4、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其中,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是主要的。三、国家豁免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
8、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内容主要包括:(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此时该法院可受理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