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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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1.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2.掌握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规定第一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的概述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特点:(1)必须有受理的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并进行各自的活动。(2)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作用较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主导作用。(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个阶段组成。(4)民事诉讼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1

2、)诉讼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2)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3)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4)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5)诉讼应当依法进行。区别:(1)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2)调整法律关系不同.(二)民事诉讼法的概述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民事诉讼中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法是不同于实体法如民法、合同法、继承法等的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

3、义和实质意义的区分。2.民事诉讼法的原则(1)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2)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6)支持起诉原则。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和空间、时间的效力。(1)对纠纷的适用范围a.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案件。b.因经济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产生的案件,通常称经济案件(2)对人的适用范围a.中国公民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b.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4、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事业组织和团体;c.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事业组织和团体。(3)地域上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来办理.(4)时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起公布施行,其有效期间,应从同日起算。第二节民事案件的管辖一、管辖概述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用来解决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问题。1.级别管辖的确定(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5、: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作为一审的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以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各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民事案件。2.特殊规定(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发生在海上、沿海、通海可航水域及其港口与船舶和航运有关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均由海事法院管辖。(3)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中国香港、

6、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a.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e.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三、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辖区为标志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二)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的一种关系。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民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7、受理。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与法院的关系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8、法院管辖。因海上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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