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二)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二)

ID:21790091

大小:58.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24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二)_第1页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二)_第2页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二)_第3页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二)_第4页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二)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二)  张文显等论者所做的分析,在我看来,有着这样一个基本特点,即这种分析尽管是围绕着有关“法的本质”、“现代法的精神”、“法治(依法治国)”、“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的变革与创新”等五大学术热点[32]以及中国法理学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及成功经验[33]这样一些经验性事实来叙述中国法学发展境况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叙述却是以一种我所谓的“政治-法学”分析路径为支撑的。因为这种分析对中国法理学发展阶段的界分本身是以它对中国政治发展阶段的界定为判准的,即(1)“初步发展时期”:以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和推动力,中国法理学迈开了

2、前进的步伐;于是,从1978年至1991年,是中国法理学的初步发展时期;(2)“加快发展时期”:以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十四大为标志和推动力,中国法理学研究加快了观念变革和理论更新的步伐;(3)“全面发展时期”:以1996年2月江泽民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和十五大为标志和推动力,中国法理学进一步加快了前进的步伐,迈入了全面发展时期。[34]  我认为,就审视中国法学的发展进程来看,“政治-法学”分析路径是一种颇为妥切的分析路径,因为一方面,它相当深刻地揭示了中国法学所隐含的一种对政治或意识形态的依附品格;而另一方面,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法学在政治框架限度

3、内有了相当发展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即刻指出的是,由于这种“政治-法学”分析路径本身预设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对政治或意识形态的依附,所以依凭这种分析路径的叙述本身也极有可能受到政治或意识形态的支配。这是一种“-路径-对象”三者间循环关系的困境。正是这种困境的存在,“政治-法学”分析路径不仅没有洞见到中国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学术自主性”的品格——尽管这种品格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讲是一种未意图的结果(unintendedresult)[35],甚至更无力探及除政治因素以外其他支配中国法学的可能更具意义的因素。  在《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一书的引论中,一如

4、前述,苏力主要是根据自然时间的展开而把中国法学确定为“政法法学”(1978年起贯穿整个80年代)、“诠释法学”(80年代中期始贯穿整个90年代)和“社科法学”(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三个阶段的,而且在他的分析中,“范式”概念实际上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不具有实质意义的“标签”。但是,我认为,在他的分析当中,至少有这样一个逻辑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中国法学流派的形成,“即使是侧重社会科学理论的分支,也并不如同一些学者假定的那样是由于一些外来理论的推动,真正推动这一研究的是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实际上不得不运用传统上并不属于法学的某些经济学、社会学理

5、论,或者通过运用个人智慧实际获得了一些与这些非法学研究结果一致的结论。社会实践促动了这一发展。”[36]比如说,“法律职业的形成为这一法律  (二)“法条主义”基本观点的分析和批判  实际上,在上述“法学解放”运动展开的同时,中国法学中,主要是在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知识产权法等部门法领域中,也逐渐形成了一种法律专业技术的力量。这股力量主要经由下述三个方面的努力而逐渐壮大起来:一是主要根据欧洲大陆法以及相关文献的“中国阅读”或“复制”而建立起了一整套有关法律或法律规则的逻辑解释概念或工具,二是经由这种有关法律或法律规则的逻辑解释活动而为中国全面展开的立法工作或者法

6、律修正工作提供了条理化和系统化的手段,三是在部门法研究领域、法学教育领域以及法律职业领域中逐渐形成了一套颇具影响的说明或论证这些解释概念或工具的“法律说法”。在中国法学界,这种努力被俗称为“法条主义”。[59]的确,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中国法律职业的需求、中国立法的需求,乃至于普法的需求,都为“法条主义”在中国的繁荣创造了极好的条件,甚至“也为这类产品的消费创造了极好、极广阔的市场”[60];但是与此同时,“法条主义”的繁荣也为中国法律职业的形成、为中国立法的顺利展开、以及为普法工作的落实等活动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因为正是“法条主义”的努力,才使得法律有了作为一种

7、专门化的技术和知识的可能性。  但是我们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法条主义”所关注的基本上是既有法律条文中的具体概念、具体规定和具体制度这样一些技术性颇高的专门问题,因此严格地讲,“法条主义”论者并没有就他们自己的各种“法律说法”形成某种类似于“权利本位论”那般系统的理论或理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法条主义”充其量只是一些可能的理论倾向。  考虑到“法条主义”论者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自觉,因此本文对“法条主义”的两种理论倾向所做的讨论和批判,在很大程度上讲,一方面是直接指向中国“法条主义”的某些主张和实践的,另一方面则更应当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