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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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权利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权利的意义“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法学家V.Tuhr(V.图赫)民法的构造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理解:1、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2、民法基本概念: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民法总则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主体客体内容人格权物

2、权债权继承权亲属权民法分则———各编(二)特征1、主体的私人性。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产生的自治性。4、保障的补偿性和可私了性。二、要素(一)要素之构成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含义: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之所附。2、种类:物、行为(给付)、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1)物指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

3、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2、行为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一般包括三类: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三是直接提供劳务和服务。3、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发明、设计、作品等。商业标志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如商标、商号等。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人身利益虽然与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

4、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所以它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而是客体要素。其中,人格利益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身份利益则是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5、财产权利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权利质押,质押权的客体是被质押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由某种单一的关系组成,而是一个由各种法律上的联系组成的综合体。它是一个整体,是一种“结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监护关系)、负担的义务以及

5、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监护关系)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六)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2.特点:客观性与法定性3.分类:(1)自然事实(2)行为

6、自然事实事件:(出生、死亡、地震、战争、动乱、罢工等)状态:(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等)行为1、依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违法行为:(1)债的不履行的行为(违约行为,和不履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等)(2)侵权行为2、依行为是否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分民事行为:依效力分(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等)思考题甲为九岁小学生,一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旧金表,随即准备送交公安局。不巧,在乘去往公安局的公交车上被乙将金表窃

7、去。乙请工匠将金表进行装饰后以高价售予丙,并已经交付。丙不日病故,由丁继承丙的遗产(包括金表)。试问:本案中发生了那些法律关系?经过怎样的变动?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权利的得丧变更法律事实第二节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德国著名法学家图哈(v.Tuhr)曾谓:“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鉴于权利的重要性,德国学者自19世纪以来,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萨维尼(Savigny)及文德赛(Winscheid)二位法学家首先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

8、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耶林(Jhering)继而强调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认权利乃法律所保护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此二项观点,肯定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而为现今通说。兹就债权及物权加以说明:1.债权乃请求特定认为特定给付(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为特定给付”,即系债权的特定利益,而“请求”云者,乃债权的“法律之力”。例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请求交付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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