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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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同县教育局会教通〔2016〕27号关于公布我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通知局机关各股室、各中小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进行,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做好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编制工作的通知》(会审改办〔2016〕1号)要求,我局对《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的通知》(会政发〔2015〕6号)规定保留的行政权力进行了认真梳理,逐一编制了会同县教育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现予以公布施行。附件:《会同县教育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会同县教育局2016年9月12日—53—会同县教育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

2、行流程一、行政许可(一)权限内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的核准权力事项名称:权限内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的核准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会同县教育局责任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审批对象:公民或法人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

3、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十三条—53—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

4、关核准。承诺期限:(一)民办学校筹设,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二)民办学校申请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审批条件:1、民办学校设立的申请人(即举办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2、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3、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申报材料:1、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53—(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

6、学校章程和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2、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前项中(1)(2)(3)(4)的材料。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前项中(5)(6)(7)的材料。3、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申请报告;(2)审批机关批准拟分立、合并民办学校设立的文件和办学许可证;(3

7、)学校财务清算资料;—53—(4)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提交主管部门意见。4、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申请报告;(2)原学校办学许可证;(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证明文件。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行政审批服务股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提出初审意见;行政审批服务股股长负责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估组考察办学现场,形成考察报告,提出复审意见;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报局长签发正式文书。收费标准:不收费咨询电话:0745-8826021投诉电话:0745-8826305—53—民办学校

8、审批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是否受理初审申报材料复审材料及实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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