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让与合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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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讓與合約書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合約編號:)-8-專利讓與合約書立合約書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以下簡稱乙方)茲因乙方業已產出專利成果,甲方經由公開程序承受乙方特定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之權利,甲方同意詳實填妥「客戶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一)後,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第一條:讓與標的本專利係指附件二所載之專利清單,係指已獲證專利。第二條:名詞定義一、已獲證專利:係指附件二所載之已獲證專利。甲乙雙方充分瞭解並同意該已獲證專利係經

2、由相關國家之專利申請與審查程序取得專利權,以簽約當時之專利權狀態讓與予甲方。二、本產品:係指甲方利用或修改本專利之一部或全部所生產製造或組裝之產品。第三條:權利金及付款方式一、權利金:共計新台幣□□□□萬元(不含營業稅,下同;相關營業稅或匯款手續費等應由甲方負擔)。乙方於本合約生效後先行開立請款收據向甲方請款,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開立之請款收據後三十日內繳清。本權利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二、權益分配:甲方支付乙方之權利金,由乙方依「中州科技大學研發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之規定扣除應提撥政府機關(構)之權益比例,及辦理移轉或授權之必要

3、費用後,分配比率為乙方30﹪,發明(創作)人70﹪。三、付款方式:甲方應於本條第一項規定期限(遇例假日順延)內,以現金、即期票據或電匯方式給付予乙方,再由乙方依本條規範分配之。甲方所付款項,凡須由甲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征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第四條:變更登記一、於本合約生效且甲方依本合約第三條完全給付權利金-8-後,乙方配合甲方以本專利之現況辦理變更登記,相關手續及全部費用應由甲方負責辦理與負擔,乙方同意提供必要之行政程序協助。二、前項之行政程序協助係不包含技術指導、測試驗證、諮詢講解、人員訓練、委託開發、或本合約未對乙方及發明人規範

4、之相關義務。甲方對本專利倘若要求乙方及發明人提供前述服務時,需經乙方及發明人同意並支付相關技術服務費予乙方及發明人,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甲乙雙方及發明人另行協議之。三、甲方明白並同意,本專利若為申請中、或嗣後被異議舉發、或因甲方行使本專利而涉訟等,乙方及發明人不負擔任何答辯協助與諮詢指導。第五條:學術無償使用甲方同意以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方式將本專利授權乙方及政府主管機關,於非商業用途實施本專利之一部或全部。第六條:免責條款一、乙方不擔保本專利之有效性、合用性、商品化、無瑕疵、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可達其他特定

5、目的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已獲證專利可依原始申請範圍維持權利,及不擔保申請中專利之可獲證、或可依原始申請範圍取得權利等。二、甲方為實施本專利、或利用本專利之一部或全部以生產製造本產品時,如需取得任意第三人權利之授權方得實施本專利,甲方應自行取得其授權,乙方不負擔任何責任。第七條:使用限制一、未獲得政府主管機關、或乙方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於商業推廣時(如:廣告、產品/投資說明等)使用政府主管機關、乙方、政府主管機關及/或乙方所屬各單位相同或類似之名稱、標章、徽章、商標及其他符號。二、本專利之實施地區如包括大陸地區時,甲方承諾遵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

6、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三、甲方承諾輸出本產品時應遵守中華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四、甲方應負責要求其員工-8-、其關係企業與其員工、其經銷商及其員工、或其代理商及其員工、或其被授權者遵守本條之約定。甲方之員工、關係企業及其員工、經銷商及其員工、或代理商及其員工或其被授權者違反本條約定者,視為甲方違反本條約定。第八條:特約條款一、乙方係為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關,本合約書之任一條款若與政府頒布實施之科學技術基本法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範牴觸者無效。二、於甲乙雙方簽署本合約前,如乙方曾就

7、本專利之一部或全部與第三人簽署非專屬授權合約、或對第三人為不主張權利之承諾者,甲方同意乙方向該第三人揭露甲方之身分,並容忍乙方對該第三人之授權、或不主張權利之承諾,且於前揭授權合約或承諾有效範圍內,不向該第三人主張本專利之權利。三、基於尊重智慧財產權並維護合法專利權人之權益,甲方欲對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設立之第三人就本專利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第三人協商授權事宜。四、甲方嗣後若將本專利讓與或授權第三人時,應通知並約束該第三人遵守本合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約定。該第三人再為讓與或授權時,亦同。第九條:

8、專案管理一、為利於本合約所載權利義務之推動,指定聯絡人如下:甲方:姓名:職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乙方:姓名:職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二、前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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