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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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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办事指南区域:广州市黄埔区主管部门: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机构: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办理对象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黄埔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10家)以外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经营者。二、办理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
2、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所需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四)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五)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六)《委托授权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
3、、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13—四、窗口办理流程五、网上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在网上办理页面中填写预受理信息(二)打印预受理回执(三)申请人到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办公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六、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2.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八、办事窗口(一)黄埔区政务服务中心(香雪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
4、0,下午1:30-5:00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3:00地址: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3楼B区联系电话:020-82118627交通指引:公交:市民广场站:324、366、395、506、508、534、573、575、943、944。演艺中心南门站:333、371、371A、506、573、946、948、快64地铁:6号线萝岗站B出口—13—八、收费标准不收费九、收费依据无十、常见问题解答(一)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以简单加
5、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暂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畴。(二)本局已授权辖区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其辖区食品销售经营者和小餐饮、糕点店、饮品店、小型餐馆、500㎡以下中型餐馆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实施许可,申请人可就近到辖区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业务。(三)关于申请人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该食品经营者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
6、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食品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十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13—(五)《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
7、(六)《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八)《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29号)(九)《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粤食药监局食营〔2017〕78号)十二、备注(一)全部提交材料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时间、办理人签名。(二)递交申请材料之日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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