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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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等5家单位联合起草。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牵头起草单位。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亟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对于规范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行为,明确绩效考核评价点,提升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整体服务质量有着重

2、要意义。二、编制原则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据明确。本标准中确立的各项考核项目,与社会保险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一脉相承,做到了项目设置有依据可循。便于本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政策对接,避免与上位法律文件的脱节。(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评价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8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除考虑项目设置的政策依据以外,还重点考虑该项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普遍、必须、常用。(三)统筹全国。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

3、发展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开展和经办情况不一而同。因此,标准在考核项目设置上,立足“覆盖业务基本面、统筹兼顾全国”的基本原则,务求做到评价项目的科学、适用、可操作。(四)兼顾发展。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部分指标设置在立足当前前提下,适当考虑事业发展未来,体现激励与引导作用,使本项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三、编制过程2014年4月25-26日,全国社会保险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启动会在济南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建了以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牵

4、头单位,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等5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牵头单位在系统梳理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文件以及相关部颁标准、技术规范的基础上,会同成员单位,初步统一了标准编制思路,确定了本标准编制的技术框架和工作计划。82014年8月27日,在长春市召开了《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标准制定工作组

5、邀请了天津、辽宁、黑龙江等部分省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吉林省技术监督局的专家参加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初稿,集中讨论了标准的整体框架、术语定义、项目构成、指标确定原则等。此次会议上,标准编制组讨论了本项标准的名称定位,建议将本项标准名称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绩效评价规范》,突出主体,聚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点对其经办服务提供过程及服务质量进行绩效评价,便于标准指标的量化考核。第二次会议后,成员单位按照会议确定的工作内容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为期2个月起草工作。2014

6、年9月-10月,工作组牵头单位会同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对起草单位提交的草案以及修改意见进行了系统整理。期间,多次组织内部讨论,并征集了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建议。最终,对构成标准的每个章节、表格、项目进行了修改或修正,对标准整体框架的层次及结构进行了调整。2014年10月23日,在杭州市召开了《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对如何科学、高效、高质的做好此项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成员单位就标准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点等进一步进行了研讨。此次会议邀请全国社会保险

7、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分8标准化专家出席并提出建议。集中讨论后认为:一是本项标准的评价项目不宜规定过细,并应明确每项指标的评价方法。二是应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术语,尽量引用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或与未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保持一致,优化标准整体架构。三是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宏观角度,标准名称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绩效评价规范》调整为《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处于不断发展时期,本项标准应由最初关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一点,放大至“社会保险事业”全局,充分发挥国家标准的顶层指导作用

8、,有效指导推进社会保险整体绩效评价的开展。工作组认真分析与会专家的意见、建议,调整了标准制定的思路,并对标准草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14年12月10日,在广州市召开了《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第四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标准制定工作组邀请了浙江、湖南、四川、长沙、成都等部分省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专家参加会议。分别从标准的使用及研究角度,对该项标准的内容设置提出意见建议。与会人员认为,国家标准应更加注重发挥宏观规范性、指导性层面作用,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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