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尹某某非法行医移送公安机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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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尹某某非法行医移送公安机关案尹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案:2013年8月30日,献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位于城区平安大街中段路北“赵阳牙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尹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对该牙科进行了取缔,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10月8日,献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位于城区平安大街中段路北“赵阳牙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尹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2、条的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对该牙科进行了取缔,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尹某某因无证行医,已经受到县卫生行政部门的两次行政处罚,本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停止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但2013年10月20日卫生监督员对赵阳牙科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尹某某仍在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开展无证行医活动。尹某某经过执法机关两次取缔并处罚,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第二次处罚待履行过程中,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36条的规定,献县卫生局经合议认为,涉案人员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3、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武某某非法行医移送公安机关案武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案:2013年8月30日,献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位于城区新华小区对面牙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武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对该牙科进行了取缔,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10月8日,献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位于城区新华小区对面牙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武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

4、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对该牙科进行了取缔,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武某某因无证行医,已经受到县卫生行政部门的两次行政处罚,本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停止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但2013年10月20日卫生执法人员对该牙科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武某某仍在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开展无证行医活动。武某某经过执法机关两次取缔并处罚,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第二次处罚待履行过程中,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36条的规定,献县卫生局经合议认为,涉案人员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国务院第310号令

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宋某某非法行医移送公安机关案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2013年3月14日,献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位于城区东升北路西疼痛专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疾病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对该疼痛专科进行了取缔,并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10月8日,献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位于城区东升北路路西疼痛专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

6、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疾病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对该疼痛专科进行了取缔,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宋某某因无证行医,已经受到县卫生行政部门的两次行政处罚,本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停止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但2013年10月20日卫生执法人员对疼痛专科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宋某某仍在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开展无证行医活动。宋某某经过执法机关两次取缔并处罚,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第二次处罚待履行过程中,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36条的规定,献县卫生局经合议认为,涉案人员

7、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刘某某非法行医移送公安机关案刘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2013年3月22日,献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位于城区北街乐寿镇医院对面广臣牙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刘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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