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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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市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肇庆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肇建〔2008〕61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政府回购办理业务,便于职能部门协调工作,方便群众办事,现结合实际

2、,将市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供应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简称“保障性经适房”,下同)。保障性经适房上市交易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它类型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有关规定执行。二、保障性经适房购房人具有部分产权,已购满5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下同)并取得产权证后,可申请上市交易或办理转为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范围,包括买卖、

3、租赁、交换、赠与、除按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抵押。申请上市交易或转为完全产权,应按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如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政府性补贴等)。土地收益等价款缴交标准:(一)2008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有约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标准的,按合同约定缴纳;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评估价格与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差价的7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二)2009年1月1日(含)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根据《肇庆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肇建〔2008〕1

4、号)的规定,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评估价格与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三)上市已核超面积并已按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补交购房差价款的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三、保障性经适房上市交易或转为完全产权应经住房保障机构审核,核准同意上市交易或转为完全产权,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未经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意见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申请保障性经适房上市交易,政府有优先回购权,如政府实施回购,按回购程序办理;如政府不实施回购,按上市交易程序办理。

5、四、保障性经适房政府实施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由市住房保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确定(装修价款不作补偿)。回购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回购涉及产权登记的税费全免。政府回购后的保障性经适房应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保障性经适房有下列情形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一)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交回政府的;(二)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保障性经适房有下列情形的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每年折旧扣

6、减1%计算,并要缴纳相应使用时间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公有住房的成本租金计收:(一)将经济适用住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且3个月内拒不改正的;(二)自本通知实施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又购买其他住房的;(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按本回购外,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保障性经适房政府实施回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购房人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二)市住房保障机构确

7、定回购价格、款项及金额;(三)市住房保障机构向产权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其迁出后付清房款,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五、保障性经适房政府明确不实施回购的,购房人可选择上市交易。如选择上市交易或转为完全产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预审查。产权人提供房地产权证和原购房合同,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拟办理房屋上市交易或转完全产权请求。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预审查,审查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政

8、府是否实施回购等,如政府不实施回购,应明确产权人同意上市交易,并出具房产查档、上市交易计税核价介绍函给产权人。(二)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报《肇庆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权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及复印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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