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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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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2、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的
3、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 (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组织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筹集;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汇总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或收支计划;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或收支计划,组
4、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对预算或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编制、汇总的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七条 市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
5、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方可设立,其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 (三)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第十一条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时,由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设立专项资金的资料必须真实
6、、准确、完整。对于申请设立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市财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业务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给予答复。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所需时间除外。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而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时,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订专项资金的管理细则。管理细则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
7、限届满确需续期或在存续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规模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申报表(见附件4)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存续期间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撤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 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以及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市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报请市政府撤销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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