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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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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在此页加封面..目录一、学者的观点2(一)临摹作品含有一定的独创性2(二)国际条约也未否认临摹作品的独创性3二、司法实务的观点3(一)临摹人是否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3(二)临摹只是复制的一种形式4三、艺术行业专家的意见5(一)临摹作品含有一定的艺术性5(二)临摹作品不可能完全相同6四、对临摹作品可以采用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6(一)临摹中的创造性成分也是不可否认的6(二)对临摹作品可以采用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8参考文献10..浅析临摹者对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摘要关于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笔者
2、从学者的角度、司法实践工作者的角度和艺术工作者的角度等方面加以分析,以探究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虽不能断言“一切临摹作品均有独创性”,但“一切临摹作品均没有独创性”显然是错误的。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临摹过程中体现出的人类智力和精神活动是不容怀疑的,临摹中的创造性成分也是不可否认的,对临摹作品的保护模式可采用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也未尝不可。关键词:著作权,临摹作品,独创性关于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下面,让我们从一个案例引入问题。1994年3
3、月,詹某受某农贸市场牌坊承建人杜某委托,为该农贸市场牌坊绘制主体图,包括“八仙过海”、“刘关张结义”、“关羽走单骑”彩绘图及一幅风景画。牌坊主体图绘制完成后,由于杜某擅自在其提供蓝本、詹某绘制的“八仙过海”..图上署名,标明其为采绘制作人,并经当地电视台录像报道,扩大影响,酿成纠纷。詹某起诉后,一审法院于1994年12月作出判决,贵令杜某将牌坊“八仙过海”图上的署名除掉,并赔偿詹某损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其在詹某绘制的临摹品上署名虽确有错误,但侵犯的并非詹某的著作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詹某受杜某之托临摹他人作品绘制的“
4、八仙过海”图,詹虽无著作权,但该画确系詹绘制完成,杜某擅自署名,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于1995年4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临摹者对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呢?笔者下面从学者的角度,司法实践工作者的角度和艺术工作者的角度等方面加以分析,以探究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一、学者的观点(一)临摹作品含有一定的独创性虽不能断言“一切临摹作品均有独创性”,但“一切临摹作品均没有独创性”显然是错误的。郑成思认为:当人们作出“一切临摹作品均是复制品、因而无独创性”的结论时,其错误前提之一是:把有精神的人等同于机器。到“艺术家中的一
5、部分,在临摹时不可能完全泯灭自己的个性”。其错误前提之二是:一切“接触性”复制(如拓)与“非接触性”临摹完全等同。他认为:两个自然人不借助机器,不采用标准划线法不可能临摹出两幅一模一样的画。..当然还有其他错误前提,例如把划线放大或缩小以及其他这是人与机器的不同。从一个角度讲,是人不如机器的地方,也是人不可替代机器的地方。屈学军:《对一起临摹作品署名权纠纷案的评析》,《知识产权》,2009年2月。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机器不如人的地方,是机器不可替代人的地方。这两个角度并不是对等的。人虽然不可替代机器,但人可以创造新的机器或新的技术替代现
6、有的机器,这则是机器作不到的。我们且不断言“一切临摹作品均有独创性”。但如果我们只承认到“艺术家中的一部分,在临摹时不可能完全泯灭自己的个性”这一步,就至少可以判断“一切临摹作品均没有独创性”这一结论的正确与错误了。(二)国际条约也未否认临摹作品的独创性有的学者还在国际上进行了分析。没有任何一个版权国际公约断言临摹作品应归入复制品,也无法从现有公约的任何条文中推出这种结论。所以,至少一切国际公约均认为“临摹作品无独创性”这一结论是不可取的。第一,临摹作品的情况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个案处理);第二,各国
7、的司法实践可能在对待临摹作品的独创性方面有所不同,应允许这种不同的存在。二、司法实务的观点(一)临摹人是否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屈学军法官在针对一起“临摹作品署名权纠纷案”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临摹品毕竟不是原作,而且临摹..也不同于其它形式的复制,所以判断临摹人对其临摹品有无相对独立的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应当甄别临摹品是复制型的临摹还是制作型的临摹,并依此判定临摹人是否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1、复制型的临摹:如果临摹人仅以合理使用为限或者以取得原作人的许可而复制发行营利,不会产生侵犯原作人著作权的问题,反之,则构成侵权。在通常情况
8、下,以合理使用为界限的复制型临摹,一般不会发生临摹人与第三人权益争议;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型临摹,可因临摹人取得原作人许可而享有复制发行营利权,临摹人虽不得署名为作者,但可以标明他是有临摹权的临摹人,并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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