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育保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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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生育保险指南基本政策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方式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由税务部门或市医保中心统一征收。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

2、人员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后,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

3、补贴支付标准(一)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1.流产、引产类(1)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2)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2.妊娠及分娩类(1)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2)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3.

4、计划生育手术类(1)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2)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3)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0元;(4)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30元。4.剖宫产术中实施其它手术类剖宫产术中遇其它手术,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分别增加500元。(二)城镇居民正常产补贴300元,剖宫产、难产补贴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补贴100元。

5、行剖宫产术同时实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分别增加补贴100元。◇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单位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2.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3.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4.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计发护理假工资。就医指南市内就医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相关材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妊娠分娩参保人员

7、晚期(28周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需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本人检查和分娩的医院,并与选定医院签订《生育保险选定定点医院确认书》。定点医疗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出院后,由选定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妥善保管医疗费收据及医疗费用明细,以免因收据丢失影响抵减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参

8、保人员需进行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因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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