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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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中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  潘奕香 姚培清  【论文提要】《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但是,《行政诉讼法》在15年的历程中凸显出它规定上的不足。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与“公正与效率”主题已明显发生冲突,《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受案范围、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简易程序、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等问题的规定,在实施中遇到新矛盾、新情况和新现象,需要创设新的规范或对原有内容加以重新调整。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

2、施行,至今已近15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轨道,提高了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它无疑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但是,《行政诉讼法》经历了15年积极历程,同时在它的实施中也凸显出它规定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1年和1999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是延缓了《行政诉讼法》本身的修改而是加

3、速了修改的紧迫性。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与“公正与效率”主题已明显发生冲突,暴露出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一些虽源于《行政诉讼法》固有规定的不完善,然而更多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中所遇到的新矛盾、新情况和新现象,需要创设新的规范或对原有内容加以重新调整。本文拟就受案范围、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简易程序、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等几个问题结合审判实践谈点肤浅的看法,恭请斧正。  一、受案范围  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之一。《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颁发的《关于贯彻

4、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受案范围的规定,采取的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在列举规定受案范围的同时,还概括的规定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也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1999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案范围表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进

5、行比较来看,应当说《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显的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限制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利的可诉性,但没有对可诉行为的概念进行司法界定,即未界定如何认定被诉行为是否可诉,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根据以上规定及精神,受案范围是以“行为”为基点,借用四大标准划定范围的。首先,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其次,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可诉,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第

6、三,将行政行为分为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与涉及其他权的行为,前者可诉,后者只有在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条件下才可诉;最后,将行政行为分为最终裁决的行为与非最终裁决的行为,后者可诉,前者不可诉。这种对受案范围的划定方法,是有它的理论性与科学性,但它也有可能导致一种不平衡的结果,比如,公民在街上吐痰被罚两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获司法救济,但一个大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因为被视为内部行为,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难道一个人在大学中的受教育权还抵不上两元钱的财产权?所以,在受案范围上,笔者认为要从“以行为划界”转变为“以权利划

7、界”,在划定受案范围时,要改为“以权利划线”,即对行政相对人越是重要的权利越要提供司法救济。总的来看,大幅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为人们不再争议的共识。关键是怎样扩大,扩大到什么程度,如何确定其边界。笔者认为受案范围应采取概括式的肯定规定加排除式的列举规定方式,即除明确列举排除的情况外,所有行政行为均在受案范围之内,这一方式暗含着行政行为无需法律明示即具有可诉性的假定,与过去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可诉需法律明确规定的理念有根本性区别。  二、确立调解制度。  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

8、协商的办法,解决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它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和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除行政侵权赔偿适用调解外,其它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否则违反了“公权”不能调解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的诸多行政案件均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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