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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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D918:A:1673-0992(2010)11-0000-0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目前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根据新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态势,对“严打”进行纠正和理性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内涵,及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上的实现,对这一政策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希望能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  长期以来,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1979年

2、《刑法》第1条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确认为刑法的制定根据,这一政策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稳定社会发挥过一定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伴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大规模犯罪浪潮,我国进入了严打时期。严打政策特别强调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一面,而忽略了从宽的一面,因而产生了一些问题。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关键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种种社会问题,犯罪率居高不下,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呼声日益高涨,构建和谐

3、社会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在这个特殊的时代下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依法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是现代法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有力回应。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为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需要对宽严相济刑事中的“宽”、“严”和“济”加以界定。宽严相济之“宽”来自惩办与宽大结合的“宽大”,是轻缓的意思,刑罚的轻缓有该轻而轻,该重而轻情形。该轻而轻符合罪

4、刑均衡原则的要求,该重而轻对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轻缓在刑法中有多种表现方式,包括司法上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以及各种从宽处理措施。宽严相济之“严”,指严格和严厉,严格指犯罪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对待,应受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处罚,即司法上的犯罪化与刑罚化,严厉指该判处较重刑罚的就判重,即该重而重。宽严相济之“济”是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指对犯罪应当有宽有严,在宽严之间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  总而言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括如下内容:(1)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罪当判

5、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直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即使是严重刑事犯罪,若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予从宽判处;罪当判处死刑,如有上述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依法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3)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则应从宽处罚;对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特别是其中的青少年,根据条件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或者安排到社区矫正。(4)虽然罪行较轻,但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如累犯),则应依法从重处罚。(5)刑罚的宽严在具体适用上,必须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而灵活掌握,而不能

6、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脱离;否则,就会发生“宽严皆误”的后果。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刑事犯罪分清轻重,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处罚轻重适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  我国已经确立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执法中,对这一政策加以贯彻执行,不使其虚置。在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刑罚结构的合理调整  贝卡利亚曾说:“刑罚应该是在既定的条件下尽量轻微的。”这就是刑罚谦抑性的

7、理论基础。刑罚的谦抑性又称刑罚限度的谦抑性,即国家慎刑,尽量使刑罚节俭,尤其防止刑罚的过剩和过度。这是人类刑罚观念理性发展的一种必然。在刑罚的历史发展中,刑罚的体系从生命刑、身体刑到自由刑,趋向理性及人道化的发展。及至现代教育刑论认为,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而且是重在矫正犯罪人。我国目前的刑罚存在着结构性缺陷,首先刑罚种类及其内容规定比较单调、落后,我国刑法规定的5种主刑和4种附加刑,在刑种和刑度方面,大多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死刑过多与过重,相对而言生刑显得过轻,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死刑罪名过多

8、,在司法上适用死刑过滥,应该在保持刑罚威慑力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刑罚的结构性调整,严格限制死刑。其次量刑制度僵化,行刑制度落后,累犯制度不够科学完善,对自首犯的处理力度小,缓刑的适用不平衡,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减刑及假释也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应减少减刑,增加缓刑、假释,并设立专司缓刑假释机构,在行刑制度的变革中,具体的制度设计应考虑:第一,应当关注专司缓刑假释机构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因为专司缓刑假释机构有可能成为承担行刑社会化的重要角色。第二,改革我国二元化的处罚体制,使处罚机制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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