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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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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RS全球信息交换与影响和信息共享与跨部门合作 摘要:我国承诺实施CRS并将于2018年9月首次对外交换信息,对此六部委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全球信息交换提供了操作指引。文章分析了CRS对国内外主体的影响和国内监管部门可能的信息共享与跨部门合作。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CRS影响部门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10-195-02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基于201
2、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组成,后者俗称CRS,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系,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二十国集团(G20)承诺实施CRS,首次的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务征管互助公约》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为我国实施CRS奠
3、定了多边法律基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六部委又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平台也同步上线。《管理办法》出台和平台上线是为履行承诺,并参考CRS和按照我国实际情况,接轨全球信息交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管理办法》第一条指出颁布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打击跨境逃避税,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 CRS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和
4、信息交换的主要内容是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税收居民和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实物资产的收入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的居民国税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全球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依照《管理办法》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对存款账户、托管
5、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为信息收集交换做准备。 CRS和《管理办法》实施后,受CRS和《管理办法》影响较大的主体构成和政策点评: 一是持有境外金融资产的高净值中国人(不管是否是移民,包括违法转移赃款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在境外(包括我国香港,不包括美国)持有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金融资产的中国居民。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地区)当局,依照CRS
6、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信息批露国内监管部门。 政策点评:这类人群(依照《管理办法》个人存量净值账户余额超过等值600万人民币的)尤其是境外持有的外汇金融资产的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实物资产的信息将依照CRS规则披露国内监管部门。依靠此类信息,第一次使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跨部门监管甚至深入的延展和溯源境外金融资产的获取来源、输出渠道和外汇合规等信息成为可能,为监管部门依规监察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同时给了意欲违规转移匿藏外汇金融
7、资产的人群一个警示。 二是已经移民的中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和已经取得外国居留权的中国人)若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持有金融资产,经过中国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调查结果在留存存档后,相关数据也将被批露给对应的移民国家。 政策点评:金融机构经过尽职调查,确认这类人群境内金融账户信息,为他们以后合法转移境内财产提供了依据和信息便利。 三是在境外设有并通过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中国居民。中国人在境外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设有壳公司,并通过壳公司在银行等金融公司开户持有金融资产,或通过壳公司账户来进行理财和消费,这类企业将
8、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中国高净值人群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利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资本运作记录信息,在CRS实施后都将被如实披露。 政策点评:首先,壳公司控制人(境内居民居多)在境外设立壳公司的合法性和境内实际控制人对壳公司资金注入的合规性问题都存疑,注入壳公司的资金来源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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