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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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一、填空题10’二、判断题10’1、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系统法P6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问题P5注意:不是所有的教育法律现象都是教育法学研究对象,而是作为问题的教育法律现象才能成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律、法规可以成为研究对象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教育法律规律不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而是研究目的。即使是对现有(如果真的有)教育法律规律的研究,也是作为问题来研究的。3、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P22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4、教

2、育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P23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有联系有区别。但教育法学在理论上确实已经发展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5、行政管理学的创始人——德国施泰P126、对教育法律进行理论研究是从19世纪开始的。P127、我们现在谈的“法律”都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它是建立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体现的是“主权在民”的法律思想。P328、教育法视野中的“教育”是指正规的教育,尤其是以学校教育为代表。9、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

3、总和P3410、(P50)教育法分为六个层级。上一级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效力高于下一级11、(P61)基本法:刑法、民法根本法:宪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与同年9月1日施行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日本1947年《教育基本法》俄罗斯联邦1992年《俄罗斯联邦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中华

4、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该法共分为八章六十九条。12、教育判例、教育政策也是教育法的渊源(除了行政法、民法、刑法等)P6613、学校的法律地位是就法人,是学校作为法人或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学校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P14914、学校作为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P1491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需要另行办理法人登记

5、手续。P15016、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P15017、民办学校内部领导体制下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的各项事务负直接的责任。P17518、学校内部组织结构:直接式、直接参谋式、矩阵式P17519、教师不是公务员,是专业人员P18120、教育法的特点:1、实质上是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 2、对象上的确定性和广泛性的统一3、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4、内容上的稳定性与相对可

6、变性P40 21、教育法的功能:P53(1)内在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2)外在功能: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 22、教育法有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社会价值表现为教育法对社会发展的意义(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个体价值表现为教育法对个体发展的意义(正义、平等、自由)。P75 23、学校法人的特点P151(一)学校法人的一般特性(1)学校法人是独立的组织(2)学校法人有独立的财产(3)学校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二)学校法人的特殊性(1)学校法人的公共性:体现出公正

7、、公平、公开的原则。(2)学校法人的公益性:学校的毕业生不是商品,不能买卖;学校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国家利益。(3)学校法人的教育性P15324、(1)学校作为相对人的权利:自由权;管理权;救济权P165(2)学校作为相对人的义务:守法;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的义务;承担违法后受处罚的义务。P169 25、教师聘任的形式主要有:1.招聘;2.续聘;3.解聘;4.辞聘。P177 26、立法的三种主要方式:一是制定法律规范;二是认可(或修改、废止)法律规范;三是全民公决。P24627

8、、教育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P25528、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政府的职能是进行行政事务管理。P257 29、我国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中央立法机关为最高立法机关)、两级(中央和地方)、多层(立法机构有层级上的区别)”(P260) 30、教育立法的程序:教育立法准备—提出教育立法议案—审议教育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教育法律草案—教育法律的公布。P262 31、法的实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的执行、适用;二是法的遵守。P269 32、法的实效主要指法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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