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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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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我国2005年制定的《公司法》将一人公司正式“合法化”,初步构建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缺乏专门规定,无法满足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要求。如何在保护一人公司的前提下更为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当前面临的紧迫问题。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人格否认制度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一语译自于英文法律文献中的“one-personcorporation”或“
2、one-manpany”。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见,我国的一人公司类别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二、我国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状况 新《公司法》从第五十八条到六十四条用专门一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规定,以期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创造有力的制度保障,使其沿着有序的轨道运行。新《公司法》在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 1.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额,并实行实缴资本制。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
3、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出资额为人民币3万元,而且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对于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显然,一人公司的出资规定更为严格。 2.对一人公司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法律上禁止了一个自然人成为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可能性,也禁止了一个一人公司成为其他一人公司股东的可能性。这样可以防止同一股东控制的公司之间恶意串通、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3.信息披露
4、制度。新《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通过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使债权人能了解交易对方公司的性质、投资主体的性质等信息,以便对其信用及交易风险做出更为科学的判断。 4.法定强制审计。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弥补一人公司内部对财务会计监督之不足,严格禁止其进行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杜绝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相混同的状况,保障债权人利益。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生债
5、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则股东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可以防止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权力抽逃、转移公司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将股东自己的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由一人公司的股东自己承担,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修改后,赋予了一人公司合法地位,一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与独资企业业主的连带责任相比对投资者极为有利,因而引起了设立一人公司的热潮,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来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也随之
6、出现,仅凭公司法的笼统规定,还不足以全面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仍需要加以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1.强化一人公司股东的出资担保责任。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股东的出资实行实缴资本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对于股东未按规定缴纳货币出资的,可以责令股东补足。公司法并未禁止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对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其价值难以准确计算,一旦股东出资不足,将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很大影响。法国公司法就规定: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就其出资之财产自负评估责任,但评估后唯
7、一股东应就该财产之价值,于5年内对他人负担保责任。我国可以借鉴此规定,要求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资承担担保责任。 2.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一人公司最大的弊端在于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对公司股东的行为加以约束,如何确立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一人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系,应从以下两点来对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加以完善:(1)应强化公司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一人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决定了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公司的各项行为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公司的一切活动,都是由董事、高管人员参与决策和执行。除了加强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外,还应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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