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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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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干预市场下的应对策略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干预市场下的应对策略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干预市场下的应对策略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干预市场下的应对策略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干预市场下的应对策略 一、引言 近年来,自然灾害的发生日趋频繁,我国对尽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充满期待。无论从国际实践,还是从我国国情分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都是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一种较好的选择。近年来,国内有不少学者对于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以及政府干预巨灾市场进行了研究。魏华林(1994)提出,应以三维保险机制为基本框架,建立农业灾害损失补偿的网络系统;姚庆海(2007)对政府
2、和市场在巨灾保险中的作用进行研究;张庆洪、葛良骥等(2008)、张宗军(2008)、何小伟(2009)把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归结为巨灾保险的“厚尾分布”特征,更适合在时间跨度上实现纵向分散;官兵(2008)认为,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表面上看是保险的跨时风险功能存在不足,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的上游资本市场不完美所致;谢世清(2009)、贾清显和朱铭来(2009)年在关于建立巨灾基金研究中,提出了由政府、商业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个人和地震保险基金共同参与建立巨灾市场。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基础上,选取了政府干预巨灾市场面临的“困局”
3、这一独特视角,对政府应如何干预市场以及各自职责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困局”至少有三:首先,在构建整个巨灾机制时,政府如何在公平还是效率目标中取舍?其次,政府是否应过早地干预市场?尤其是在巨灾基金归纳初期,为应付初期可能发生的偿付能力不足,对政府提出更大的支持需求。但同时的矛盾是,初期若政府过早过多的干预巨灾保险市场,其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将更明显,这形成了一个新“困局”。最后,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的最终角色,究竟是最后再保险人还是最后贷款人? 二、巨灾保险及其失灵原因分析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表1为2010年
4、全国十大自然灾害事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表2与表3分别为世界上经济损失最大的4次自然灾害、我国巨灾事件损失与保险补偿情况表。通过对比分析,历年来我国巨灾事件中保险赔偿金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要远远低于西方已建立相关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 政府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原因为巨灾保险市场失灵。所谓巨灾保险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巨灾风险的系统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导致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运转,商业保险公司选择退出巨灾市场,从而出现有效供给不足,无法实现风险最优分配的现象。 首先,巨灾保险具有公共性
5、的特点。政府作为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有着先天的优势。从公共产品的特征角度而言,公共产品,尤其是普适性强的公共产品,一般具有成本高、规模大、周期长、收益低等其他特点,私人企业没有激励或者没有能力来投身于公共产品供给活动。 其次,与普通风险相比,巨灾风险更适合在时间跨度上实现纵向分散。即用非巨灾业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和盈余弥补巨灾业务年度的赔付和亏损。巨灾风险的时间分散在理论上能够成立,但实际当中却很难被商业保险公司采纳。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建立巨灾准备金会影响其流动性,难以实现年度保费收入和潜在巨灾损失之间的匹配。同时,保险公司通常有“模糊厌恶”的特征。由于缺乏历史数据,保险人很难对风险精
6、确定价,从而选择规避巨灾风险。 再者,从巨灾分散的手段分析。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有效分散风险,避免偿付能力危机。但由于巨灾风险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伴生性,再保险也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分散。外部融资的另一种渠道来自于资本市场,即风险证券化发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发行成本和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居高不下。 最后,从投保人的角度分析。由于巨灾保险的特点,可能造成投保率较低的情况,如果政府不参与整个巨灾制度的建设,可能导致制度性失败。 Lewis和Murdock(1999)提出的以促进保险市场发展为干预指导思想的“市场增进论(MarketEnhancingView)”受到较多关注。他
7、们将“市场增进论”定位于传统的自由放任理论和市场干预理论之间的一种理论。 “市场增进论”认为,一方面,私人保险市场虽然能够实现损失补偿和鼓励减灾的双重目的,但是它在现实世界中所存在的诸多缺陷使得其只能部分解决巨灾损失补偿问题;另一方面,政府所具备的调动资源的能力使得其实现灾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目的,但是政府的补偿会产生道德风险,并制约私人保险市场的发展。因此,“市场增进论”主张政府的干预应该致力于弥补市场自身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发挥私人保险市场的基础作用。“市场增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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