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保险”为何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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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保险”为何不保险    很多企业都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千万不要以为,企业有了竞业限制和保密制度,就有了防止商业侵害的“双保险”,可以高枕无忧。事实上,反复推敲其中的法律条文,似乎一切都对企业极为有利,但最终有用的却很少。为什么真正碰到问题的时候,这些规定却起不到作用呢?原因就在于,没有证据,一切都无从谈起。下载论文网  竞业协议和保密制度并非双保险  最近,笔者客户的商?I秘密遭到侵害。该公司有律师作为法务顾问,也有严密的制度,当然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商业秘密照样被侵害。维权一年多,虽不能说毫无进展,但是进展极

2、慢,代价极大,耗时耗力。  问题出在哪里呢?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取证难。企业直接向侵权人提起赔偿诉讼的,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商业秘密的侵权取证,企业和律师有多少权限?侵权方会配合企业提供证据?如果侵权方不给企业提供证据,那么就需要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而完全靠客观证据、间接证据来串联证据链,即便对于拥有行政执法权和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执法机关来说,也是难度极大的。企业完全没有相关经验,律师恐怕也不擅长这种取证,更何况取证的手段有限。在各种限制之下,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几乎是不可能完成

3、的任务。  因此,笔者建议这位客户通过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来帮助企业获取证据。目前,经过大半年的努力,总算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虽然总体上一直都是贴着预期的底线在走,没有出现我们希望看到的最佳结果,但这个结果还是可以接受的。  这里面有众多原因。笔者分析发现,主要有两个方面。  政府执法部门也有权限的限制  任何执法行为都要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才能行使职权。政府的公权力实行“法无授权即为非法”的原则。因此,无论是管辖权,还是检查权,或者处罚权,都需要法律的授权。由此,政府执法部门由于授权或者检查权的原因,并不是对任何人都可以是强有力的。一

4、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在省以下一般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比较无力,对企业比较有力。本案正好遇到了这个问题。  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则和认定标准,让案件本身充满不确定性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大家都知道。但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仅指以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这就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距。而本案又是以较难分辨和认定的客户名单作为侵权对象。这就更加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对此,企业也要不断调整维权的思路和手段。不仅要让政府执法部门知道我们的诉求,也要让政府的内部监督部门知道我们的诉求。不仅让一线执法人

5、员知道我们的诉求,也要让他们的上级部门知道我们的诉求。通过这种透明的操作来降低事情的不确定性,让事情更加按照法律的轨道来进行。  当然,防患于未然还是很重要的。企业的各种流程、制度、措施都要跟得上,这方面的投入不能省略。企业不仅要考虑到员工在职时,还要考虑到员工离职时和离职后的情况。虽然仅有这些东西还不足以维权,但是如果连这些基础性的东西都没有,那就是连维权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了。  总之,商业秘密的保护,实际上没有想象中简单,维权的成本也极高。  竞业限制补偿不是失业救济  《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限制的人员、地域、期限、行业等都作

6、出明确规定,唯独对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标准。这种做法其实有其合理性――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差异太大,国家如果统一规定,就会在操作上缺乏可行性,不如留出一定的空间让地方自行决定。其实,各地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自己的标准,下面笔者大概介绍一下这些标准。  各地自行设定标准的部门不同  京沪、苏州等都是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规定,在司法中起指导作用。这种方式不仅对法院审判起到规范作用,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标准也有规范作用。因为一般情况下司法优于行政,那么司法最终的裁判标准也会被行政机关采纳。但是,如果倒过来做,由行政机关

7、指定标准,审判机关予以参考,那么在实践中有些标准会被采纳,有些则不会被采纳。  第二种情况是由地方立法来确定标准,比如江苏、浙江、深圳、珠海、宁波等省和计划单列市,都是由地方立法来确定标准。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地方通过人大立法后,权威性比地方审判机关的指导意见更有效力,规范性也更强。实际上,大多数地方也沿用了这种方式。  各地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同  各地不仅设立规范的途径不同,设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也不同。其中标准最高的是浙江,规定“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标准最低的是上海,《

8、上海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其他地区一般都是规定按原岗位薪酬或者收入的二分之一执行。也就是说,补偿标准能协商的就协商;不能协商,需要通过行政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来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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