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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财政局文件衡财法[2014]4号关于印发《衡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衡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6月6日-58-衡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财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2、处分条例》、《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财法[2011]4号),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市财政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进行规定的权限。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的原则;(二)公开公正的原则;(三)过罚相当的原则;(四)集体审理的原则;(五)教育优先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3、当集体讨论决定:-58-(一)对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拟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罚决定案件;(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管辖权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第五条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
4、适用。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处罚。本规则所称的违法行为轻微,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是指在法定最高处罚金额20%--40%之间幅度进行的处罚;本规则所称的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定最高处罚金额40%--60%之间幅度进行的处罚;本规则所称的严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高处罚金额60%--80%之间幅度进行的处罚。本规则所称的特别严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高处罚金额80%-58-以上进行的处罚。第七条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衡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5、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九条当事人有
6、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8-(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前款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幅度以下,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
7、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财政违法行为证据的;(二)拒绝、阻挠、妨碍财政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陈述有关情况或者作虚假陈述的;(三)财政违法行为涉案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四)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
8、(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58-(六)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七)截留、挪用、侵占军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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