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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强制)实施清单标准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强制措施1事项类型行政强制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强制措施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武宣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武宣县农机安全监理站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2-5292530监督电话0772-52926659设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10实施对象在本辖区内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2行使内容属地管理原则,市级负责本辖区事项。13法定办结时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14行政强制流程详见附件15结果名称农机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6运行系统自治区政务通用软件、广西农机安全监理执法系统17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对农业机械在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9备注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51.未经机关负责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低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武宣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工作人员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低武宣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工作人员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中武宣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工作人员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中武宣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工作人员5.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查封、扣押的不查封、扣押,或随意解除查封、扣押的高武宣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工作人员 附件1对拒不排除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农业机械的强制流程图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检查执法人员制作举报记录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调查填制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单位领导头口批准,并在24小时内补办上述手续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送达决定书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出具查封扣押清单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方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1、其中扣押或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2、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退还财物;3、决定没收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开据没收物品收据;4、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先行处理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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