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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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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各市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13年起,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零就业家
2、庭以及孤儿、残疾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毕业生。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多次放弃学校和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二、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一)发放原则。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属地管理、公正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二)发放标准。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三)列支渠道。一次性求职补贴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2013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
3、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在杭省部属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由省级财政列支,其他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由所在地市级财政列支。三、申领发放程序(一)毕业生自愿申请。6月10日—6月20日(2014年起每年5月1日—5月20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相应证明材料等,一式三份(高校、学校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所需证明材料如下: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需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需附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村)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残疾高
4、校毕业生,需附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残联机构出具残疾证明;孤儿高校毕业生,需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孤儿证明。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交所在高校初审后返还申请人,复印件交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或有错误、通讯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等,导致补贴款不能到帐的,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相关表格可自行在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zjhrss.gov.cn/col/col19/index.html)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cn/gb/tdownloadnew/index
5、.html)下载。(二)初审公示。6月21日—6月30日(2014年起每年5月20日—5月30日)。由申请人所在高校的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三)上报审核。7月5日前(2014年起每年6月5日前),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和相关材料、公示原件、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2),报送高校所在地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室)汇总。其中,在杭省部属高校申报材料报送省人力社保厅就业促进和失保险处。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全面性审核。(四)资金拨付。7月20日前(2014年起每年6月20日前)。人力社
6、保部门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和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发放求职补贴工作涉及高校毕业生切身利益。人力社保、教育、财政部门以及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扎实做好发放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教育、财政部门和高校的沟通联系。各高校要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请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于7月30日前(2014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市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求职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3)盖章后报送省人力社保厅。(二)
7、广泛宣传,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单位)特别是各高校要结合传统媒体与新兴网络媒体等方式加大宣传,宣传国家、省关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吸引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积极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要按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公示期间,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举报投诉认真核查。(三)严格审核,强化纪律。各高校、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把好审核关。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计入本人学籍档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联系人:
8、蔡一帆联系电话:0571-85108830电子邮箱:149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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