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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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浅析《政治生活》教材第44页在探究材料中讲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时强调:“政府依法履行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教材第45页还在“专家点评”中写道:“……侵权要赔偿。如果经过法定程序证明政府权力的行使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那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些内容体现了深刻的行政学与法学的道理。但是,正因为这些道理非常“深刻”,所以,教师在教学中有必要引导学生加深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理解。那么,什么是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受害人在

2、哪些情况下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行政赔偿按照什么程序进行?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作粗浅分析。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它是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的必然结果,是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实现权责统一的主要方式之一。它具有下列特征:1.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而引起。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

3、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导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2.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而引起。只有行政行为,即行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和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3.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

4、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4.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减免税,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权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其次,行政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

5、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由于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5.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行政主体由国家设立,其职能属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正如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政职权一样,行政主体也是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表,即赔偿义务人。二、行政赔偿的归

6、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判断行政主体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国,它直接影响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及承担责任的程度,减轻责任的根据等方面,是构建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关键。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对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直争论纷纷,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1.过错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

7、分了依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是有意义的。但是,要在实践中认定行政主体有无过错是困难的,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在事实上得不到赔偿,违背了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2.无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带来理论认识的混乱。3.违法原则。所谓违法原则,是

8、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现行法律为唯一标准。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神、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我国采用的是违法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也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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