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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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建质监字[2007]8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条文修改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我站制定了《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向我站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近期,我站组织了有关监督、施工、监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条文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必须在2007年

2、8月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8月1日后,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不得在广州市内供货,若分站在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进行供货的,其所属的总站也一并暂停供货。《实施细则》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即原材料进入搅拌站后,必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执法抽检,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定期监督抽检。原材料定期监督抽

3、检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示的检测机构检测。负责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必须已在市建委备案、具备混凝土原材料监督抽检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办理登记手续(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原材料监督检验报告将作为工程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凡未经原材料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复验或处理合格的工程,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相应中间验收登记及工程质量验收手续。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4、报告;(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一)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二)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三)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检验报告。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完成后5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送施工单位;属于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5、应在应检项目全部检验完成后5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送施工单位。在向施工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的同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提交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在原材料进场检验基础上形成。四、《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尽快组织卸料,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卸料;如对卸料时间没有约定,必须在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45分钟内完成卸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卸料的,未卸下部分在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见证下作残渣处理,不得继续用于工程;如果使用,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

6、失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将未卸下部分用于工程的,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不听劝阻的,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及时上报相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五、《实施细则》第四章其它增加第二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穗建筑[2003]274号文中第五章内容予以处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暂停混凝土生产供应,对相关企业进行行业内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建委取消其备案资格。(一)预拌(商品)混凝

7、土生产企业总、分站未在市建委备案已经生产供货;(二)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三)连续两批次或半年累计有四批次的进场原材料未按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已经使用到混凝土中;(四)使用了氯离子及贝壳含量超过《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3.1.10和3.1.11要求的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施考评记分制度,按记分情况给予不同类别的处罚,具体详见《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考评办法(暂行)》。六、《实施细则》第五章附则相应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七、《广州市预拌

8、(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导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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