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带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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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带来的思考    摘要:外资企业在所有制及经营方式方面具有其特殊性,其合并重组后的企业财务管理要遵循外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原则,全面完善财务监督机制;而税务管理工作则要明确划分责权,加强税收筹划,促进整体的税务管理进步。下载论文网/3/  关键词:外资合并财务管理税务管理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增多,最近由于受金融风暴的影响,很多外资企业出现的吸收合并的重组行为,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会计管理工作和税务管理工作,必须要能够尽快地承接业务,做出最为有效地金融管理。  ■一、企业合并涉及的主要税务政策  国家的基本税务管理情况  资产计价的处理合并后企业

2、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帐面价值。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首先,外资企业经历的合并过程,实际上是资产重组的过程,而原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必然会有成本、费用的固定数额,这些数额必须要通过年度或季度纳税申报。其次,对原企业当中的负资产部分,由于有合并情况,也必须要在年度纳税中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角度要依靠合并企业的每一项资金费用调整来确定纳税额度。最后,如果企业的剩余经营期限不足十年,报主管税

3、务机关审核批准,对资产价值变动的数额,不分资产项目,可按剩余经营期限,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增值税的问题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确立了对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格局。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资产整合方式为合并,这与并购的含义有区别。这里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在吸收合并的过程中,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4、国税函(2002)42号文“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被合并方的所有货物转移到合并方或新设企业时,不征收增值税。被合并方已收到货物但在合并时尚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后在收到时,只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认证无误,且纳税人登记号属于被合并方的号码,则可由合并方后或新设企业予以抵扣。而新设合并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新设合并有两种合并方式,一是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

5、的股东;二是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中,新设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称,但对消失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对于这样的企业,《税法》规定中就企业整体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有关契税、资本金印花税的问题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

6、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外资企业面临的厂房买卖、赠送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合并之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而印花税是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84号文“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及财税[

7、2006]41号文“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在股权转让中,购买方承受被购买方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若企业合并不增加注册资本,则合并后不再缴纳资本金印花税。  加强合并外商企业税务管理的方法  加强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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