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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信息来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日期:2010-08-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拟开展第三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简称:国家级园区)的申报命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文化厅(局)严格按照国家级园区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本地区申报国家级园区的初审、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二、根据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
2、新阶段、新情况、新特点、新内容和新要求,各地在本次国家级园区申报工作中要注重以下原则:(一)突出领先性和集聚性。优先申报在文化产业诸领域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集聚程度高、综合效益好的园区。(二)突出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所申报的国家级园区,应具有极强的创新能力,在生产和提供民族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自主品牌的建设上成绩突出。(三)突出新兴产业发展。优先支持数字内容、网络文化、创意设计、研发服务、高新技术服务、新兴业态、高科技提升传统文化产业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园区申报。三、要求每个
3、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个国家级园区,各地要结合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综合审视评估本地文化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水平,经过初审,优中优选,筛选出候选园区。如初审后,发现当地文化产业园区尚未达到国家级园区水平,也可不参加此次申报。四、各地要按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要求提供原件3份,同时,提供原件的电子版。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工作。联系人:文
4、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施俊玲联系电话:010-59881786、59881787传真:010-59881786邮箱地址:c59881786@126.com二○一○年八月六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
5、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第三条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第五条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第六条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七条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
6、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五)有专门的管理
7、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对于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成长性高、有发展前景、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但尚未具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部可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第九条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
8、请,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第十条对初审合格的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第十一条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第十二条对评审合格的,经文化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文化部网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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