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侵权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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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侵权困境及其解决路径:视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一向是视频分享X站的困扰。在国内,土豆、优酷等视频分享X站频繁走上被告席,在美国,视频分享X站鼻祖YouTube也深陷诉讼泥潭。立法上,《信息X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规定了使视频分享X站得以免责的“避风港”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鲜有符合条件而得以免责者。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严惩盗版侵权的重压之下,视频分享X站只有加大技术投入、调整经营模式,才能真正走出著作权侵权的困境。  关键词:视频分享X站;侵权;主观过错  :D923:A:1009-0118(2011)-12-0-02    一、视频分享X站著作权问题现状  2007年4月

2、,国内视频X站第一案“新传在线诉土豆”案在业内、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讨论。2008奥运年视频转播权的争夺战使得这一问题更加突出。2008年7月7日,国家局、工信部和国家广电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通过互联X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并成立奥运侵权反盗版工作组,将奥运侵权列为2008年打击X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重点。2009年更是视频分享X站发展的阻击年,土豆X、优酷X、酷6X等视频X站遭“反盗版联盟”的清算风暴,索赔上亿元。自2010年7月,国家局、公安部、工信部三部门联合启动了2010-2011打击X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X行动”,国家局在实施X络主动监管中,一方面选定新浪、

3、搜狐、优酷、土豆、酷6、迅雷等18家重点视频X站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另一方面选定这些X站的300部重点作品进行监控。2010年9月15日,国家局对相关X站发出主动监管通知,要求其针对300部作品的传播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同样,在美国,2007年3月,美国娱乐巨头Via对YouTube提起诉讼,索赔金额更是高达10亿美元,2010年6月23日,在长达三年的审理之后,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终于对在业界引起极大轰动的Via诉YouTube案下达了一审判决。  由于YouTube胜诉,此案立即给身处诉讼浪潮中的中国视频分享X站以极大的希望。但是与Via诉YouTube案不同的是,目前我国主流视频

4、分享X站的商业模式与YouTube存在很大区别,同时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对视频分享X站也有独特的要求。司法实践中视频X站也大部分被认定构成侵权,在梅术文、温博收集到的一百余例侵权纠纷案例中,优酷胜诉2起,败诉29起,土豆胜诉3起,败诉70起。笔者收集了2009年-2011年北京和上海两地法院的判例64起案例中,视频X站胜诉3起,败诉55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吴汉东教授曾说:“问题已成为X络视频产业的致命弱点。”国家局副局长阎晓宏也曾指出,在当期X络侵权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从重处罚。  二、视频分享X站“明知”、“应知”的判定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做过这样的

5、表述:“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责任。”因此,要将不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该行为必须具有可责备性,即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对X络用户和X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了一般规定,从而确立了X络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如何判断X络服务者主观注意程度便成了司法实践中要面对的问题。相对来说,“明知”的判定认识比较一致,即视频X站对内容进行了编辑、宣传等行为以及权利人发出删除侵权作品的通知,可以认定属于“明知”。关于“应知”的判定问题,国内学者根据美国《数字千禧年法》(DMCA)的规定引进了“红旗标准”。“红旗标准”是指,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已经

6、像一面鲜亮的红旗在X络服务者面前公然的飘扬,以至于X络服务者能够明显发现他人侵权行为的存在,而继续放任侵权行为,则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实践中,视频分享X站通常会将用户上传的杂乱无章的内容分为不同的栏目,如电影、电视剧、原创等,对此,北京、上海两地法院的观点基本一致,认为对于电影、电视剧视频,视频X站应当尽较高的注意义务。  三、视频分享X站的“避风港”——《条例》第22条之规定  《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免责条款共五项,视频分享X站满足全部条件后,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即“避风港”规则。然而,从目前收集到的案例来看,视频分享X站败多胜少,很难进入“避风港”。现对《条例》第22条予以解析

7、:  (一)明示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X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X络地址  关于这一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论最多的是视频文件上传者的认定。在“国际电影诉酷溜”(《连环局》)案中,北京二中院认为,酷溜X未标示其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无法确认涉案视频系X友上传,也无法确认酷溜X对涉案作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笔者认为,该项要求是视频X站进入“避风港”的前提条件,是确认其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法律身份的证据。如果视频X站没有标示该项信息,无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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