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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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 |目录1总则1.1目的1.2应急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1.5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及职责2.1领导机构2.2应急救援指挥机构2.3应急工作职责2.3.1桂林市安委会2.3.2桂林市安委办2.3.3桂林市市直部门2.3.4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2.3.5现场抢险指挥部2.3.6现场抢险处置小组2.3.7桂林市安全生产工作专家组2.3.8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2.4事故应急救援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3预防和预警 |3.1风险分析3.1.1风险分析的内容3.1.2风险分析原则3.1.3风险分析的方法3.1.4风险分析要求3.2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3.2.1非煤矿山生产3.2.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3.2.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3.2.4冶金企业生产3.2.5交通运输行业3.2.6旅游行业3.2.7建筑工程3.2.8水利设施3.3事故类型3.3.1生产安全事故3.3.2职业病3.3.3后果3.3.4事故层次3.4事故预防3.4.1企业事故预防3.4.2县级预防 |3.4.3市级预防3.5信息报告3.5.1信息报告与通知3.5.2信息上报内容3.5.3信息传递3.6预警行动3.6.1预警等级3.6.2预警发布和解除3.6.3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程序4.2.1应急启动4.2.2桂林市安委办的响应4.2.3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的响应4.2.4救援行动4.2.5指挥和协调4.2.6信息资源采集4.3应急处置4.3.1应急处置方案4.3.2应急处置措施4.3.3医疗卫生救助 |4.3.4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4.3.5群众安全防护4.3.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3.7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4.4信息发布4.5应急结束5应急保障5.1通讯与信息保障措施5.2应急救援与保障5.2.1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保障5.2.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5.2.3交通运输保障5.2.4医疗卫生保障5.2.5物资保障5.2.6资金保障5.2.5社会力量保障5.3技术人员保障5.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5.5宣传、培训和演练5.5.1公众宣传教育5.5.2培训5.5.3演练 |5.6监督检查5.7善后处置5.7.1善后处理组5.7.2社会扶助5.7.3保险5.7.4事故调查及总结6预案管理附件1—1桂林市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常用联系电话附件1—2桂林市地采矿山企业情况表(2016年10月统计数)附件1—3桂林市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情况表附件1—4桂林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览表附件1—5桂林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一览表附件1—6桂林市其他重点企业情况表附件1—7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流程图附件1—8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科室联系方式附件1—9桂林市各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非煤矿矿山专家名单附件1—10桂林市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附件1—11桂林市重要应急救援物资情况表附件1—12事故分类、分级附件1—13各类事故情况说明 |1总则1.1目的进一步增强预防和处置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桂林建设打下坚实基础。1.2应急工作原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委统一领导下,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监督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事故影响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产经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桂林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监督本市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及使用企业、烟花爆竹行业、冶金工贸行业、交通运输行业、建筑施工、水利及发电、供电供水、商业及仓储、旅游等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抢险指挥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各级别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思想,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发挥其在救援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人大公告十届第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政府令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2014〕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2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发〔2010〕154号)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达到本预案Ⅰ、Ⅱ、Ⅲ级响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1.5预案体系本预案上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桂政办发〔2013〕123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发〔2010〕154号)衔接,下与本市11县6城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市各职能部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2组织体系及职责2.1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桂林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桂林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具体承办相关应急救援事项。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桂林市安委办”),是桂林市安委会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络机构。桂林市安委办设在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773—5625050,0773—5625056。传真:0773—5625053。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桂林市安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各县、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市直各部门组建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有关救援力量。2.2应急救援指挥机构(1)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桂林市安委会。桂林市安委会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性质和影响范围,设立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2)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物资保障组等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相关工作。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等。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如现场抢险指挥部是由事发地县、区成立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涉及多个领域、跨桂林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桂林市安委会或者桂林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指挥和协调工作。如现场抢险指挥部是由桂林市安委会成立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县区主要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3)桂林市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 |桂林市安委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应急处置小组专家组物资保障组通信联络组事故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综合协调组桂林市安委会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桂林市安委办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框架图2.3应急工作职责2.3.1桂林市安委会桂林市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协调、指挥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配合桂林市人民政府协调驻桂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2.3.1.1决定启动、终止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2.3.1.2统一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2.3.1.3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应对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2.3.1.4抓好全市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2.3.1.5根据事故性质的不同,成立由相应分管副市长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的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2.3.1.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2.3.2桂林市安委办2.3.2.1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3.2.2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县、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2.3.2.3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演练;2.3.2.4协调与自然灾害、防震抗震、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互相配合;2.3.2.5承担桂林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3.3桂林市市直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其中负责消防、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发配电、供水、燃气、水库、旅游、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重大食品药品、重大疫情等子预案的指挥机构为市级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既有本部门应急响应的职责,又承担桂林市总体应急响应任务,确保本预案和行业子预案顺利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应与桂林市安委办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做好本预案与行业子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子预案应急管理的相关机构,还必须与自治区相关行业预案管理机构做好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3.4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2.3.4.1主要负责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2.3.4.2根据事故大小、性质不同,抽调专业性较强的人员,并派往事故现场,指导、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3.5现场抢险指挥部2.3.5.1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桂林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送桂林市安委办。2.3.5.2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2.3.6现场抢险处置小组2.3.6.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2.3.6.2事故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2.3.6.3警戒疏散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2.3.6.4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或专家救治伤员等。2.3.6.5通信联络组:负责通信保障和通信联络等。2.3.6.6物资保障组:负责救援物质调集和保障工作等。2.3.7桂林市安全生产工作专家组 |2.3.7.1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救援方案;2.3.7.2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2.3.7.3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2.3.7.4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2.3.8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2.3.8.1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1)桂林市公安局:负责消防、道路交通、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等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2)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公路管理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渡口等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保障。其中,漓江桂林市区段的码头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工作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3)桂林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水上运输保障。(4)桂林市林业局:负责林区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5)桂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桂林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河堤等水利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7)桂林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参与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的控制和处置,并协助相关技术部门开展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搜救工作。(8)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和房屋坍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9)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桂林市市政公用设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10)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全市急性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11)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12)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地质信息。(13)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的医学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14)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5)桂林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校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16)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负责对电力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供电保障。 |(17)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18)桂林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19)桂林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与地震有关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20)桂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21)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食品药品组织协调。(22)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林市商务局、桂林市供销合作社、桂林市粮食局、桂林盐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保障。(23)桂林市民政局、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总工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群众安置工作。(24)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应急处理,协调、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交警部门负责实施事发区域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25)中共桂林市委宣传部、桂林市安委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信息管控,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对事故相关报道,及时澄清事实。(26)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桂林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27)桂林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并与桂林市安委办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做好与本预案及行业子预案的衔接工作。各成员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必须抄送桂林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2.3.8.2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2.4事故应急救援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1)非煤矿山事故由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配合;(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安全事故由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桂林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配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由桂林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配合;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事故由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配合;烟花爆竹运输、燃放事故由桂林市公安局牵头,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配合;(4)道路交通事故(含火工品道路运输事故)由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配合;(5)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水利局等牵头,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桂林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配合;(6)火灾事故由桂林市公安局率公安消防支队牵头,桂林市民政局、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配合; |(7)铁路交通事故由南宁铁路局桂林站牵头,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桂林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配合;(8)民航事故由民航桂林安全监管局牵头,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参与配合;(9)特种设备事故由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桂林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等参与配合;(10)水上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烟花爆竹水上运输事故)由桂林海事局牵头,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水利局、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桂林市气象局、桂林市水文水资源局等参与配合;(11)民用爆炸品事故由桂林市公安局牵头,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参与配合。(12)旅游事故由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海事局、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水利局、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桂林市气象局、桂林市水文水资源局等参与配合;(13)农机运输安全事故由桂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局) |牵头,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配合;(14)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按职责分别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配合。3预防和预警3.1风险分析3.1.1风险分析的内容事故风险表征量值是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事故后果的乘积值。因此,事故风险分析首先是要分析事故发生的概率,然后是分析事故发生后可能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而两者相积,得到事故风险程度。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存在着风险,不可能通过预防措施来彻底消除风险,风险的程度有三种,一是风险处在可接受范围,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危害;二是风险处在有条件的接受范围,如果超出了可接受的条件或可接受的条件改变,则风险不能被接受,这类风险,会对生产经营产生现实的危害,必须保证可接受的条件处在有效范围内,方可确保生产经营安全;三是风险处在不能接受的范围,该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必须停业或停建,待重新论证和设计、整改后方能恢复生产经营,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3.1.2风险分析原则3.1.2.1科学性原则:风险分析是基于对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进行的,应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力求对风险的种类、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充分、合理的辨识和评价。3.1.2.2系统性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是处在一个社会大环境中的风险,风险分析时,应把企业(或项目)置于一个与其有关联的大环境中进行,而不应孤立的对待。 |3.1.2.3整体性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分析应从企业的本质特征出发,强调重点突出,但不遗漏。3.1.2.4相关性原则:危险有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有一定的关联性,事故与事故间也会产生多米诺现象,应注重其关联程度。3.1.2.5预测性和可控性原则:风险分析是在事故发生前进行的,因此,分析人员必须对预测的准确度要有充分认识,对事故发生的可控程度要有充分的依据。3.1.3风险分析的方法3.1.3.1直观经验法(1)对照经验法:对照法规、标准、检查表或依靠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判断;(2)类比法:根据同类型的企业和装置进行分析判断;(3)案例法:根据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对比。3.1.3.2系统安全分析法:采用系统的事件树、事故树、道化学分析、事故计算模型等方法进行分析计算。3.1.3.3检测检验法:对现场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和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对存在物质的量及设备设施的状态进行分析。3.1.4风险分析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适时进行风险分析,确定重点监控范围和重点防控的事故类型,并建立企业风险分析档案。3.2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3.2.1非煤矿山生产桂林市共有非煤矿山企业130余家,均为小型企业。地采矿山主要分布在恭城、龙胜、兴安、资源、全州、 |永福、荔浦、临桂等县区;露采矿山,采石场各县区均有分布。有登记在册的尾矿库51座,主要分布在恭城、荔浦、平乐、灵川、全州、兴安、永福、阳朔、资源等县区。3.2.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桂林市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共16家,其中:松香厂8家,乙炔厂2家,甲醛厂2家,氟化铝1家,农药厂1家,油漆厂1家,硫酸厂1家。分布:临桂2家;灵川5家;兴安2家;全州1家;永福2家;资源1家;荔浦2家;恭城1家。全市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有255家,其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2家,油库5家(中石化羊角山油库、中石化全州油库、中石油兴安塘堡油库、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临桂两江油库、桂林市白云燃油有限公司凯风路油库),加油站251家。3.2.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桂林市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1家,经营(批发)企业34家,常年零售点1000余个。主要生产和经营C级烟花爆竹产品,均为小型企业。生产企业分布在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永福县、平乐县、荔浦县、临桂区;经营企业除七星区、象山区外其余各县、区均有。3.2.4冶金企业生产桂林市共有冶金生产企业38家,其中:火法生产企业36家,湿法生产企业2家。主要生产产品有:钢线材、钢型材;有色金属型材;锰系合金;结晶硅等。3.2.5交通运输行业 |桂林市有运输企业136家,截至2014年底,全市公路总里程1.2万公里,其中:二级以上公路1700公里,市、县、区交通运输局管养里程1万公里。桂林市客运站91个,其中:一级站3个,二级站13个,三级站14个,四级站25个,五级站23个,等外站13个;拥有营运车辆39278辆,其中:营运客车6605辆,营运货车32673辆;开辟客运班线771条,其中农村客运班线373条。3.2.6旅游行业桂林市有山水类、漂流类、洞穴类、设施类等各类旅游景点55个。有游船345艘、观光索道3条、大型游乐设施5部。年接待旅游人数达5380万人/次。3.2.7建筑工程桂林市有建筑施工企业240家,从业人员达12万人;3.2.8水利设施全市有注册登记的水库394座,其中:大型3座,中型23座,小型368座。3.3事故类型3.3.1生产安全事故依《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86)的规定,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类型主要有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淹溺事故、火灾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水库垮坝、尾矿库溃坝、露天矿和采石场边坡、排土排碴场、建构筑物、堆垛等坍塌)、灼烫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它爆炸(物理性、化学品、粉尘、电器设备等)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它事故(化学品泄漏、山洪、冰冻、风灾、地震等)等。3.3.2职业病依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的规定,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有化学品职业性急性中毒、高温中暑、急性电光性眼炎等。其中中毒事故如致因物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且中毒类型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规定种类的,划归为职业病中的急性职业性中毒,除此之外的中毒为生产安全事故性中毒(如甲醇、一氧化碳急性中毒为职业病,乙醇、二氧化碳急性中毒为生产安全事故)。3.3.3后果以上事故均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后果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3.3.4事故层次据统计分析,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领域层次为: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矿山生产、冶金行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其他行业生产。3.4事故预防3.4.1企业事故预防3.4.1.1企业值班负责人应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岗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或报告; |3.4.1.2企业各岗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日查、巡查制度,对企业各区域、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3.4.1.3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性、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备查,重大危险源按等级在桂林市、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3.4.2县级预防3.4.2.1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抓好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和减少事故隐患;3.4.2.2严格各项日常行政监督和行政许可程序,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提高企业预防事故的能力和水平;3.4.2.3加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3.4.2.4充分利用电子监控、环境监测、气象监测、水文监测、地质灾害监测等公共资源,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预告。3.4.3市级预防3.4.3.1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本市区域内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执行]、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3.4.3.2本市各部门对本市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高风险企业等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3.4.3.3桂林市安委办定期与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合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3.4.3.4关注自然灾害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影响。3.5信息报告3.5.1信息报告与通知3.5.1.1应急值守电话桂林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773—2848509,0773—2848507。桂林市安委办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773—5625000。3.5.1.2应急报告方式及时限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报告上级政府,报告至市人民政府的时限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事故复杂或情况不详的,应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续报。3.5.1.3内部报告 |(1)各部门任何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应立即当面或利用办公室电话或随身手机按以下格式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格式:XX企业发生XX类型事故。(连续三次)(2)各部门任何人发现事故险情时,除了及时发出报警信息外,有权根据本单位负责人的指示对险情所在区域作业活动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企业值班领导、各班组长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必须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3.5.1.4向上级报告:(1)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并通知本部门其他相关人员作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2)市直各单位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桂林市安委办电话报告,出现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向市长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3.5.1.5外部通告:(1)当生产安全事故可能超出县、区级事故处置能力或可能影响周边其他非事故企业及周边群众时,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市安全监管、消防、公安、环保、国土等政府部门通报,并指导企业所在乡镇和周边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准备。(2)当发生III |级及以上事故时,桂林市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较大(II级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企业安全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桂林市安委办负责请示桂林市人民政府领导并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调动市内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人员参与事故应急救援。3.5.2信息上报内容3.5.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由企业开始逐级向上报告;3.5.2.2各县、区人民政府向桂林市安委办报告;桂林市安委办向桂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监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3.5.2.3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发生时间、地点和部位、装置名称或介质名称、容器容积;(2)事故涉及或可能涉及的范围;(3)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4)事故简要情况;(5)已采取的措施。3.5.3信息传递 |事故信息传递流程图第一接报人重大险情时向险情区域作业人员下达停止作业或撤离指令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本单位领导Ⅲ级及以上现场所抢险指挥部警戒疏散组通迅联络组桂林市安委办自治区应急办后勤保障组市政府办(市政府应急办)医疗救护组专家组市应急救援总指挥桂林市安委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协作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3.6预警行动3.6.1预警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或已经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灾程度和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4级)、较大(3级)、重大(2级)、特别重大(1级)四个等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1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各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点,收集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桂林市安委办。预警等级表预警级别情形预警颜色1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红色2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及险情橙色3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黄色4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蓝色3.6.2预警发布和解除4级预警信息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3级预警信息由桂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1、2级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在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蓝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预警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3.6.3预警行动桂林市安委办应根据预测结果及各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经评估后采取以下预警行动:(1)符合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安委会主任应立即发出启动本预案的指令; |(2)通知各成员进入预警状态;(3)指令相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4)橙色、红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安委会各成员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蓝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市直各部门和县、区级人民政府要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5)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分别进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应急准备。(6)蓝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守和联系,关注事态发展。(7)黄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8)橙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伍开始战备动员,对应急救援任务进行讨论分析;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轻型应急装备开始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完成一切临战准备。 |(9)红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指挥部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开通全部通信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分析;救援队伍开始临战动员,对救援人员进行分组、对救援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开始进入临战状态;完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桂林市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事故性质、险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进行初步评估,根据《事故级别表》和《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表》迅速作出判断,确定响应级别,根据应急响应程序立即报告桂林市安委会,成立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确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事故级别表事故级别事故级别标准特别重大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2)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重大事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2)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较大事故(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一般事故(1)造成3人以下死亡(2)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表响应级别响应级别标准I级(1)一次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事故;(3)企业内火势长时间(6小时)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周边生产设施大面积停产的火灾事故;(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储罐或仓库整体爆炸事故;(5)大型水库、尾矿库垮坝事故;(6)经危险性分析、风险评估确认为自治区级管辖级别的事故。II级(1)一次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的事故;(3)企业内火势较长时间(3小时)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周边生产设施较大面积停产的火灾事故;(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火灾爆炸,致使公路设施严重损毁,主干线行车中断24小时;(5)剧毒或高毒物品泄漏或危险化学品储罐大面积泄漏事故;(6)中型水库、尾矿库垮坝事故;(7)经危险性分析、风险评估确认的市级管辖级别的事故。III级 |(1)一次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的事故;(3)企业内部火势一定时间(1小时)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周边一定面积内生产设施停产的火灾事故;(4)储罐以外场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5)持续高温、低温、暴雨、干旱、雷电天气,并达到气象预警级别,且足以影响企业生产安全的气象条件事项。(6)经危险性识别、风险评估确定的县、区级管辖级别的事故。注:条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4.2响应程序4.2.1应急启动4.2.1.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分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委派的牵头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跨县区行政区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4.2.1.2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桂林市安委会分别启动县、区、市级应急响应。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其委派的副总指挥应立即赶赴现场。 |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施救。(1)I级响应级别由市安委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程序的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自治区级预案应急响应程序;II级响应级别直接上报桂林市安委会,由市安委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程序;III级响应级别不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程序,但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工作。(2)市直各部门接到桂林市安委办的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命令后,立即通知相关应急人员到指定地点集中,听取事故简单情况介绍,接受总指挥指令,分头开始行动,并按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3)根据应急总指挥的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现场基本情况报告桂林市安委办和上级有关部门。(4)如需紧急疏散或转移周边人员,应急总指挥应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发出指令。(5)发生外部气温超过35℃或者气象部门预报有连续多天暴雨、风灾、地震等环境风险预警或者远处山火时,应视情况严重性响应。4.2.2桂林市安委办的响应4.2.2.1及时向桂林市安委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4.2.2.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现场抢险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2.2.3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2.2.4选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相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增援。4.2.2.5对事故现场可能或者已经引起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桂林市安委办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知相关领域应急指挥机构采取应对措施。4.2.2.6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桂林市安委会指示,通知桂林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桂林市安委办或相关指挥机构,会同组织协调指挥。4.2.2.7事故救援期间,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并24小时值班。4.2.3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的响应根据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其职责和相关行业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4.2.4救援行动4.2.4.1现场III级响应抢险事宜统一由各县、区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II级及以上响应的抢险事宜在桂林市安委会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下,由各县、区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4.2.4.2现场抢险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对事故进行初始及后续评估,划分应急作业区域(危险区、缓冲区、安全区),研究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措施。4.2.4.3各专业应急救援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命令及抢救方案进行现场抢救。 |4.2.4.4现场抢险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在执行应急救援优先原则前提下,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人员;要按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人身安全。4.2.4.5事故现场保护: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凡是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企图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其责任。4.2.4.6桂林市安委办负责及时协调市有关部门向公众及媒体发布II级及以上事故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4.2.4.7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协调本县、区有关部门向公众及媒体发布III级事故相关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4.2.4.8各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向桂林市安委办和市有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需要,请求本市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护机构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向事故发生地传达桂林市安委办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4.2.4.9桂林市安委办及相关部门: |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参考资料和图纸等,为现场抢险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根据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参与事故应急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市安委办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及桂林市相关部门有关领导报告,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必要时,现场抢险指挥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请求桂林市人民政府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或其他市、县相关救援机构参与事故救援。4.2.4.10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或耦合事故。4.2.4.11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市卫计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计应急队伍参与事故救援。4.2.5指挥和协调4.2.5.1进入应急响应后,桂林市安委办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相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故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4.2.5.2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抢险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4.2.5.3市属企业发生事故时,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抢险工作。4.2.5.4发生在中直、区直驻桂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市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时,由桂林市安委会现场抢险指挥部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4.2.5.5市有关部门(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3)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报送桂林市安委办。4.2.5.6桂林市安委会行业事故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1)向桂林市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3)派出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周边受威胁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7)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燃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8)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桂林警备区、市武警支队调集民兵预备役和部队指战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9)如应急响应上升为Ⅰ级,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4.2.6信息资源采集4.2.6.1现场抢险指挥部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桂林市安委办反馈。4.2.6.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向桂林市安委办、现场抢险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桂林市行业事故救援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4.3应急处置4.3.1应急处置方案4.3.1.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4.3.1.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事故波及人员。4.3.1.3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迅速派出人员参与事故救援,根据需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4.3.1.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实施扩大应急救援。4.3.1.5各县、区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向桂林市人民政府请求调动本市相关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事故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4.3.1.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4.3.1.7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4.3.1.8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抢险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暂停、撤离等紧急处置措施。4.3.1.9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应急救 |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意见,由现场抢险指挥部决定。4.3.2应急处置措施4.3.2.1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措施(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同时探明事故类型及发生地点和范围,查明被困人员,组织营救;2)根据事故类型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或工作面,使原有生产“六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条件;4)迅速调集应急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基本保障;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采掘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火灾、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现场,应严禁明火,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2)现场紧急处置措施非煤矿山事故常见类型为:边坡坍塌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火灾事故、放炮事故、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尾矿库溃坝和排土场垮塌等。针对上述非煤矿山事故的特点,其处置措施要点分别如下:1)边坡坍塌事故处置措施 |①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②确定边坡坍塌事故发生位置和范围;③明确事故发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台阶与边坡设计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④明确事故地点危险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⑤明确所需边坡坍塌应急救援处置设施和专家;⑥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⑦确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⑧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情况,防止二次坍塌、事故扩大。2)透水事故处置措施①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②尽快判明水源情况,立即关闭巷道防水门、封堵防水墙、其它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根据水情决定是否切断现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和电气设备短路烧坏;③确定透水事故发生地点和范围;④明确透水地点水文地质及气候条件;⑤明确透水矿井作业范围内井区、采空区、积水区等的相关参数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情况;⑥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加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⑦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如有泥砂涌出时,应建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建筑位置和顺序; |⑧明确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防止扩大事故;⑨明确所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设施和专家;⑩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确定井下排水及受困人员救援方案;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防止洪流、河水及地下水持续灌入井下。3)冒顶片帮事故处置措施①确定事故发生区域范围和被埋压、堵截人数和位置,并分析抢救、处理条件,确定无二次事故发生时方可开展救援工作;②明确事故发生地点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设计参数;③迅速恢复冒顶区正常通风,必要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孔向被埋压或截堵人员供给新鲜空气;④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进出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⑤抢救中,禁止用爆炸方法处理阻碍前进的大块岩石,并尽量避让,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⑥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两帮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4)井下中毒窒息事故处置措施①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②明确中毒窒息原由(有害气体的来源),有针对性的抢救遇险人员;③明确通风线路,加强对存在有害气体主要巷道的通风工作,应急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④及时撤出因正常通风或反风而受到有害气体威胁区域人员,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⑤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种类和浓度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5)井下火灾事故处置措施要点①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②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防火设施,确保施救者安全;③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尽可能找到起火原因,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④迅速切断灾区电源;⑤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⑥慎重选用灭火方法;⑦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害气体浓度及风向变化,防止出现中毒窒息等次生衍生事故;⑧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⑨明确所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设施和专家;⑩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明确井下易爆物品数量和位置,防止爆炸事故发生。 |6)放炮事故处置措施①必须在确定无二次事故前提下,才能进入事故点;②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③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和范围;④迅速切断灾区电源;⑤如为哑炮,应在放炮1小时后才能进行爆破点处置;⑥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⑦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⑧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⑨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7)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处置措施①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②防止二次爆炸和火灾事故发生,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和范围;③迅速切断灾区电源;④明确爆炸地点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它爆炸源、有无造成火灾或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的可能等;⑤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⑥确定爆炸后危险因素(火灾、有毒气体产生、大面积塌方、坍塌等)控制措施;⑦明确所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设备和专家;⑧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⑨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8)尾矿坝溃坝和排土场垮塌事故处置措施①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和影响范围; |②迅速组织撤出溃坝垮塌事故影响范围内居民及人员;③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④掌握事故所在地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及库、场相关设计参数;⑤明确所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设备和专家;⑥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⑦进行技术分析,确定抢险救援方案;⑧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⑨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库、坝状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9)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不同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护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工作面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制式服装和安全帽、矿用靴即可;工程抢险、消防、侦检和救护队员等进入井下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安全头盔、密闭型防毒面罩、救援防护服、正压空气(或氧气)呼吸器和防爆工具等。(10)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相关技术支撑机构负责及时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计算地质变化等应急救援所需各种数据,以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地质、矿区环境影响进行评估。4.3.2.2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组织本县、区力量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及其他保障措施;4)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2)现场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处置措施如下:1)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①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② |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③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有组织、有秩序地离开。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人员,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④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特征,采取相应防护措施。2)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置措施①确定火灾发生位置;②确定引起火灾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③针对燃烧物,明确所需应急救援处置设施和专家;④明确火灾发生区域周围环境;⑤明确周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⑥针对燃烧物,确定火灾扑救基本方法;⑦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⑧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影响范围和程度;⑨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⑩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3)爆炸事故处置措施①确定爆炸地点;②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③确定引起爆炸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和数量;④确定爆炸是否已进行终了,导致火灾、二次爆炸的可能性和范围;⑤针对爆炸物,确定所需爆炸应急救援处置设施和专家;⑥明确爆炸地点周围环境;⑦明确周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⑧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⑨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措施①确定泄漏源位置,切断泄漏影响区域电源,严禁烟火,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撤离受威胁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人员,必须按企业预案要求配戴防毒、防火、防化等个人防护用品和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②确定泄漏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方式,泄漏压力,储存总量;③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④ |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⑤明确周边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⑥确定泄漏预计持续时间;⑦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⑧泄漏扩散趋势预测;⑨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⑩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气象信息;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设施和专家;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等)。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特征以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护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或正压空气(或氧气)呼吸器、防酸碱型防化服和防火服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6)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同时要做好治安防范工作。7)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4.3.2.3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处置措施(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持现场秩序;2)查明危险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疏散撤离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一切火源、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次生衍生事故;3)立即组织本县、区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同时对事故进行清理,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条件;4)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受灾人员提供生存必须保障;6)及时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突发、迅速、冲击波强,以爆炸燃烧为主,易产生二次爆炸的事故特点,密切监控事态发展,排除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险情。(2)现场紧急处置措施烟花爆竹事故常见类型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处置措施如下:1)烟花爆竹火灾事故处置措施要点①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②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尽可能查明起火原因;③迅速切断火区电源;④设置警示线,封锁危险区域;⑤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扩散蔓延;⑥确定重点防护目标(原料库、成品仓库等),防止出现爆炸事故;⑦明确所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设施和专家;⑧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⑨确定灭火方案;⑩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及风向变化,防止风流逆转,出现中毒窒息事故。2)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①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②确定爆炸事故发生地点和范围;③迅速切断灾区电源;④设置警示线,封锁危险区域;⑤采取措施防止爆炸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扩散;⑥确定重点防护目标(原料库、成品仓库等),防止出现二次爆炸事故;⑦明确所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设施和专家;⑧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⑨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及风向变化,防止风流逆转,出现中毒窒息事故。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特征以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护人员和其他不进入事故影响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事故影响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重型防化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4)群众安全防护 |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5)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相关技术支持机构负责对空气就地实行分析,及时检测有毒有害气体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4.3.2.4冶金企业事故现场处置措施(1)一般处置方案1)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3)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4)立即联系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送院治疗;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充应急救援力量。(2)高温液体爆炸事故处置1)严禁用水喷射高温液体、铁水降温;2)切断高温液体与水进一步接触的途径;3)防止飞散的高温液体引发火灾。 |(3)LPG(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事故处置1)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LPG、电源等,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2)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LPG气体继续外泄。3)设置警戒线,必要时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4)迅速向县、区安全监管局报告。(4)氧气事故处置要点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对氧气泄漏导致的火灾而造成的烧伤人员,要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4.3.3医疗卫生救助事发地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桂林市安委办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4.3.4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抢险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或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现场抢险指挥部应果断决策,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4.3.5群众安全防护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群众安全防护工作:(1)企业与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群众安全保护方案和措施;(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治安管理。4.3.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现场抢险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区人民政府向桂林市安委办申请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桂林市安委办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4.3.7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根据需要,现场抢险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4.4信息发布III级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明确专人发布;II及以上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由桂林市安委办明确专人发布。4.5应急结束(1)在确认事故现场危险危害、导致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得以控制,现场抢险指挥部向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按事故等级向有管辖权的政府领导机构报告,并经批准后发布响应终止指令。(2)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桂林市安委办应督促事故单位和现场抢险指挥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的要求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基本情况;2)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3)应急预案实施情况;4)组织指挥情况;5)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6)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7)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8)应急资源保障情况;9)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10)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11)相关建议。(3)III级及以上响应级别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桂林市安委办应督促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的要求成立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进行应急处置评估,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2)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3)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5)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6)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4)II级响应级别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桂林市安委办应当成立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评估,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2)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3)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4)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2)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3)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4)评估结论;5)经验教训;6)相关工作建议。5应急保障5.1通讯与信息保障措施(1)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托桂林市人民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有力信息支持。 |(2)桂林市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定期向桂林市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3)市通信部门按照其职责准备好应急所需通信设备和特种设备,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协调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等特种通信装备,提供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4)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5)桂林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通讯联系应畅通,保证能随时取得联系。(6)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和桂林市安委办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值守电话:0773—28485090773—2848507;桂林市安委办值守电话:0773—5625000。5.2应急救援与保障5.2.1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投入,市有关部门要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各级政府、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与现代应急指挥相适应的应急指挥设备,各专业应急队伍按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领域救援力量、装备配备,尤其要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炸、冶金企业、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5.2.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企业、消防重点单位、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或领域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桂林市安委办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5.2.3交通运输保障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桂林市安委办或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道路、民航、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海事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交通、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市交通运输、市政、公路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5.2.4医疗卫生保障5.2.4.1市、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5.2.4.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市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等。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我市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消毒和治疗方法。5.2.4.3以事故发生地卫计部门医疗卫生保障为主,必要时,桂林市安委办协调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桂林南溪山医院、解放军181医院、桂林妇女儿童医院、桂林市人民医院等市级医疗救治力量支援、实施对伤员的救治(联系电话:120)。5.2.5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备足应急救援物资,救援物资储备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应急救援基本物资保障。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物资征调管理办法,应急救援过程中,物资储备不足时,依照有关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市民政、市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社会支援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救援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救援物资增援。5.2.6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各级财政预算方案解决。 |5.2.5社会力量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桂林市安委办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5.3技术人员保障桂林市安委办指定市直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5.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可能事故特征,负责选定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场所。5.5宣传、培训和演练5.5.1公众宣传教育5.5.1.1桂林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5.5.1.2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5.5.2培训5.5.2.1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5.5.2.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5.5.2.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5.5.3演练5.5.3.1桂林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桂林市安委办应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5.5.3.2市直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应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桂林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备案。桂林市安委办组织联合演练结束后,应向桂林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5.6监督检查桂林市安委办对本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5.7善后处置5.7.1善后处理组5.7.1.1III级事故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II级及以上事故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5.7.1.2发生III级事故的企业恢复生产,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批准;发生II级以上事故的企业恢复生产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5.7.1.3事故受害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相关善后处理工作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5.7.1.4桂林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市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下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5.7.2社会扶助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指定相关部门对社会扶助的物质、资金进行管理,防止社会扶助物质、资金损坏、流失和被侵占;对参与事故救援的社会力量进行妥善安置和协调。5.7.3保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项目保险理赔工作。5.7.4事故调查及总结5.7.4.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5.7.4.2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桂林市安委办。 |6预案管理1.桂林市安委办每三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结论组织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人员、联系电话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桂林市安委办负责解释。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1桂林市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常用联系电话1—2桂林市地采矿山企业情况表(2016年10月统计数)1—3桂林市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情况表1—4桂林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览表1—5桂林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一览表1—6桂林市其他重点企业情况表1—7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流程图 |1—8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科室联系方式1—9桂林市各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非煤矿矿山专家名单1—10桂林市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1—11桂林市重要应急救援物资情况表1—12事故分类、分级1—13各类事故情况说明附件1—1桂林市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常用联系电话 |序号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1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值班室)0773—28931030773—28485672中共桂林市委宣传部陈丽华0773—2821872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0773—28485090773—28485074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韦文周0773—56250505桂林市监察局李伟中0773—28488446桂林市财政局胡焕忠0773—28285807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赵塞经0773—28216808桂林市公安局仇祖和0773—28235529桂林市交通运输局钟德臣0773—355629610桂林公路管理局李飞林0773—383352111桂林海事局陈国际0773—383723312桂林市林业局彭志明0773—262428213桂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毛义德0773—586278914桂林市水利局文飞0773—285927615桂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刘凯0773—388911116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曾亮0773—282352617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余捷0773—282708319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廖建秋0773—581697620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谢小明0773—282554521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芳0773—282276522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罗建章0773—282589023桂林市教育局唐建林0773—285107624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陈邦宇0773—380208025桂林市气象局薛荣康0773—260254126桂林市环境保护局邓学云0773—3833899 |27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叶桂忠0773—283314228桂林市商务局李志刚0773—282387829桂林市供销合作社唐纪文0773—282587330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唐春洪0773—228810931桂林市粮食局秦伟民0773—283617432桂林市民政局蒋伟名0773—288626833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安平0773—282716834桂林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李滨0773—216599635桂林市科学技术局黄强0773—282346436桂林市总工会罗永东0773—362600037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光年0773—282390538七星区人民政府郑平0773—581332139叠彩区人民政府周政英0773—231165040秀峰区人民政府雷陈0773—282240841象山区人民政府蒋永刚0773—383441642雁山区人民政府杨玉霜0773—355055843临桂区人民政府李绍政0773—559233044灵川县人民政府周春涌0773—681251645兴安县人民政府黄钦0773—622213146全州县人民政府廖照德0773—481589147灌阳县人民政府卢嵩0773—421212948资源县人民政府谭玉成0773—431114249荔浦县人民政府李玉清0773—721213550平乐县人民政府石小松0773—788234651恭城县人民政府黄枝君0773—821238052阳朔县人民政府蒋春华0773—881233353龙胜县人民政府吴永合0773—751212054永福县人民政府莫振华0773—851223055武警桂林支队李劲0773—2225999 |56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室0771—28077780771—280752957自治区安监局救援指挥中心0771—56595280771—5659100 |附件1—2桂林市地采矿山企业情况表(2016年10月统计数)序号矿山名称矿山地址生产规模安许证编号安许证有效期采矿证有效期备注1桂林市临桂县康源矿业有限公司临桂区宛田乡5万吨/年[2016]号2019-1-2018-5-62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重晶石矿永福县永安乡铜矿沟5万吨/年[2015]Y0082号2018-7-242022-1-263广西永福县重晶石矿夹石塘矿区永福县永安乡铜矿沟1万吨/年[2015]Y0026号2018-8-252018-5-244龙胜县三门中鸡爪滑石矿龙胜县三门镇1万吨/年[2013]Y0052号2016-12-12016-9-25龙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粮仓坪分公司龙胜县三门镇3.5万吨/年[2015]Y0084号2018-8-312019-6-276鑫兴滑石矿(团包岭)滑石矿龙胜县三门镇2万吨/年[2015]Y0086号2018-9-62017-3-287龙胜县三门滑石矿(桐子山矿区)龙胜县三门镇3万吨/年[2015]Y0085号2018-9-62023-2-288盟大矿业有限公司龙都滑石矿龙胜县龙胜镇1万吨/年[2013]Y0011号2019-7-2017-5-59龙胜县铅锌矿业有限公司龙胜县龙胜镇3万吨/年[2014]Y0075号2017-6-132020-9-1510资源县钨矿资源县中峰镇枫木村3万吨/年[2014]Y0085号2017-9-242018-3-1511资源县越城矿产有限公司资源县中峰镇车田湾村3万吨/年[2015]Y0068号2018-5-122016-12-612资源县中峰社岭大江背瓷土矿资源县中峰镇社岭村1万m3/年[2015]Y009号2018-8-72017-6-1913资源县瓜里双滑江萤石矿资源县瓜里乡水头村2万吨/年[2015]Y0083号2018-8-72024-7-2314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资源县车田苗族乡脚古冲村国防保密[2014]Y0087号2017-11-102021-6-1停产15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江乡锐炜牛塘界5万吨/年[2016]号2019-2-2024-6-2916桂林市兴安县兴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溶江镇6万吨/年[2014]Y0086号2017-10-202016-10-1417桂林砚田矿业有限公司溶江镇金石佑安3万吨/年[2014]Y0090号2017-10-312018-9-1418全州县金子岭铅锌矿区源山矿段铅锌矿(昊泰矿业)全州县大西江镇3.6吨/年[2014]Y0078号2017-8-62020-6-22停产19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老厂分矿恭城县西岭乡9.9万吨/年[2015]2018-12-2016-10-720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龙垒分矿恭城县栗木镇3.3万吨/年[2014]Y0072号2017-5-92018-10-9 |21广西有色栗木矿业有限公司金竹源矿恭城县栗木镇15万吨/年[2014]Y0021号2017-2-252028-2-3停产22恭城县西岭乡新合村双忠石英矿恭城县西岭乡1.5万吨/年[2013]Y0054号2016-12-32018-4-1023恭城矿产公司回头山铅锌铜矿恭城西岭乡椅子村公所7.5万吨/年[2016]号2019-7-2022-12-1724恭城矿产公司桃花江铅锌矿恭城西岭乡营盘村公所3万吨/年[2016]号2019-7-2021-12-1725荔浦县蒲芦铜矿蒲芦乡九派海洋坪3万吨/年[2014]Y0026号2017-5-62017-11-9停产26灵川县大境乡重晶石矿灵川县大境乡3万吨/年[2016]号2019-5-2016-9-27灌阳县宏腾萤石矿有限责任公司灌阳县黄关镇1万吨/年2019-6-桂林市尾矿库情况表(2016年10月统计)序号尾矿库名称尾矿库管理责任单位尾矿库监管市级领导尾矿库监管县级领导1恭城岛坪铅锌矿峻山尾矿库恭城岛坪铅锌矿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恭城县人民政府县长2恭城岛坪铅锌矿老厂尾矿库恭城岛坪铅锌矿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恭城县人民政府县长3恭城县福鑫矿业有限公司分开源选矿厂尾矿库恭城县福鑫矿业有限公司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恭城县人民政府县长4恭城瑶族自治县矿产公司峻山浮选厂新尾矿库恭城瑶族自治县矿产公司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恭城县人民政府县长5恭城瑶族自治县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峻山尾矿库恭城瑶族自治县矿产公司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恭城县人民政府县长6桂林恭城龙星矿业有限公司峻山浮选厂新尾矿库桂林恭城龙星矿业有限公司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恭城县人民政府县长7广西有色栗木矿业有限公司高屋坪尾矿库广西有色栗木矿业有限公司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恭城县人民政府县长8荔浦县蒲芦腾达铜矿选矿厂尾矿库荔浦县蒲芦腾达铜矿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荔浦县人民政府县长9荔浦县蒲芦腾达铜矿尾矿库荔浦县蒲芦腾达铜矿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荔浦县人民政府县长10灵川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灵川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灵川县人民政府县长11灵川县大明选矿厂尾矿库灵川县大明选矿厂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灵川县人民政府县长12龙胜各族自治县铅锌矿尾矿库龙胜各族自治县铅锌矿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龙胜县人民政府县长13平乐县同安回龙铁矿选矿厂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 |14平乐县二塘镇大源锰矿刚平矿点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15平乐县二塘镇大源锰矿韦卫东矿点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16平乐县二塘镇和风洞锰矿荣盛矿点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17平乐县二塘镇桂鱼井锰矿荣强矿点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18平乐县二塘镇大源锰矿石家窝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19平乐县二塘镇桂鱼井鸿源锰矿廖英记矿点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20平乐县二塘镇桂鱼井锰矿李景坤矿点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21平乐县二塘镇桂鱼井锰矿苏少华矿点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22平乐县二塘镇和风洞锰矿李林灵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23平乐县二塘镇和风洞锰矿卢克伟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24平乐县二塘镇和凤洞锰矿金狮矿点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25平乐县二塘镇马家牛角锰矿黄宗茂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26平乐县二塘镇马家牛角新车坪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27平乐县二塘镇三圳口矿区荣华锰矿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28平乐县二塘镇狮子头锰矿陈玉均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29平乐县二塘镇狮子头锰矿黎喜明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30平乐县二塘镇狮子头锰矿聂昌龙矿点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31平乐县二塘镇新塘锰矿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32平乐县二塘镇甑山锰矿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33平乐县二塘镇周塘岭锰矿黎全礼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34平乐县阳安乡桐油冲锰矿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35平乐县阳安乡振善锰矿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36平乐县张家镇古龙锰矿梁红光、廖旺福、廖发先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37平乐县张家镇古龙锰矿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38平乐县张家镇妙口锰矿欧罩庭矿点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39平乐县张家镇县锰矿采场尾矿库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平乐县人民政府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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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桂林市各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非煤矿矿山专家名单姓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手机冯飞龙采矿高级工程师广西栗木矿业有限公司13877333290廖忠直地质勘探高级工程师广西第一地质队13507732379石显雄地质高级工程师广西第一地质队15177361989陆小平矿产教授级地质高工广西二七一地质队13517735909邓杏彬资源勘察高级工程师广西二七一地质队13707733679韦家善采矿工程师桂林理工大学13077679136郑远连采矿高级工程师阳朔县环保局13978372318危化品、烟花爆竹专家组姓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手机陈义华化工设备机械工程师桂林市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3978327021张长生化纤工业自动化高级工程师桂林安华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3978385521蒋远亮有机化学工程师桂林市宏田生化有限责任公司13324736658秦发弟化学工程师桂林森泰林化有限公司13977311335黄先保化学工程师桂林恭城龙星锌业有限责任公司13768739805廖树生化学分析工程师桂林市鑫鹏化学试剂经营部13607737194赵露工业分析高级工程师桂林市自来水公司水质监测中心13737700558李凝化学工程与工艺副教授、博士桂林理工大学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13457656100李和平化学工程、精细化工教授桂林理工大学化学与15907877092 |生物工程学院周桔化学学士、药理学硕士高级工程师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3977376501韦桂标工程爆破副教授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18978323993李生其火工工程师广西安协科技服务中心13768133398龙关娣石油储运高级工程师中石化桂林分公司13768130723电力专家组姓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手机张粤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工程师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安监部13978343690刘春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技师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安监部13978368826祝结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工程师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安监部13977304411建筑专家组姓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手机庞学启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师广西三一零核地质大队建安公司13635132328李家凤计算数学与工民建高级工程师桂林华夏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5877034386孙保燕土建、工业安全教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15907736669特种设备专家组姓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手机潘晓光机械设计及理论工程师桂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15977332761唐逸发配电工程师桂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13977388968肖桂庭机械高级工程师桂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13977388945罗兆生化工设备与机械工程师桂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13788563030 |郑英杰机械工程师永福县工信局13635166697旅游专家组姓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手机马欣旅游注册安全工程师桂林市七星景区管理处15837033099气象专家组姓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手机梁和生气象工程师灵川县气象局13878311861邓树荣气象工程师恭城县气象局13877338615交通专家组姓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手机张文全工兵工程师桂林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13807839736邓旺云土木工程工程师桂林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13707732700罗家辉水运管理工程经济师桂林市航务管理处13768336289李文勇交通教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建筑与交通工程学院18607733752职业卫生专家组姓名专业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迟晓文卫生监督副主任医师桂林市卫生监督所13707731500梁仕志检测工程师广西磊大安全服务有限公司18978649878雷庆华职业健康工程师中国电子科技集团34研究院13737711239秦年息公共卫生主任/副主任医师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13978359941周清喜公共卫生副科长/副主任医师桂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8978668689 |附件1—10桂林市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序号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地址1桂东北矿山救援大队胡占文18277392888八里街灵川大道51号2桂林危险化学品救援大队3桂林烟花爆竹救援大队4桂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李二勇13597339553桂林市中隐路119号5灵川县消防大队张青松15907739136灵川县灵川大道7号6兴安县消防大队杨勇13977339926兴安县双拥路42号7全州县消防大队甘国庆13635144550全州县城南香妃小区8灌阳县消防大队杨彬18778399958灌阳县民乐路6号9资源县消防大队廖育平13977357119资源县中峰镇铲子坪10龙胜县消防大队周能权13788546999龙胜县兴龙西路11临桂区消防大队覃政军13768135678临桂区榕山路12永福县消防大队巫自国15777391999永福县盛祥路86号13阳朔县消防大队彭志刚13978376119阳朔县大树门14荔浦县消防大队伍刚13977329570荔浦县荔柳路1号园盘15平乐县消防大队蒋开夏13768039610平乐县正北街113号16恭城县消防大队黄利明13877322987恭城县迎宾路135号 |附件1—11桂林市重要应急救援物资情况表1.桂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应急物资统计表序号装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位主要用途1灭火装备消防水罐车BX5140GXFSG50J31台灭火扑救2抢险救援车RXS140TXFJY162W20台抢险救灾3举高泡沫水罐车SX5300JXFJP322台高层灭火救援4指挥车DMT5046TZMQJ1台通信指挥5泡沫车BX5240GXFPM11016台可燃、易燃物体火灾扑救6干粉0台7工具装备启门器HTS90/LHS319台破拆门窗8双用钳TZHT1019台剪切、扩张9堵漏枪、袋、柱DLQ7台罐、管道堵漏10切割机K75027台切割金属、水泥11机动链锯HUS9UAVNAK9025台切割木质物12排烟机ZP9000A28台排烟、送风13缓降器JSH-10085台高空现场逃生14救生气垫YLSE-315台楼层安全逃生1515米拉梯SDFS10个楼层登高救援16机动消防泵JBQ5.0/8.5-A26台用于无消防栓场所17泡沫发生器PFT47台泡沫发生装置18起重气垫QZQD-122台升降、扩张19生命探测仪DKLY84台现场所生产迹象探测20射绳枪PTQ-119支向目标抛投救生绳索21洗消处理器材ZL13-10A29台危化品现场所清理22液压破拆器材JBQ63/0.6-B37台剪切、扩张23无火化工具BG-7S21套易燃易爆场所拆装工具24抽吸器材CHN12套抽吸液体25伤员救助器材SY-219套伤员现场救助26防护装备消防头盔RMKLH1211套头部防砸用品27冬季战斗服RMHFM920套消防员战斗服 |28消防指挥服RMHZM67套火灾现场指挥员服装29消防手套JJXF-SF-23308副消防员手部防护用品30消防靴RJX-LX1270双消防员小腿及脚防护品31消防安全带GA89-94672条防坠落用品32消防安全钩GA89-961140个救生工具33救生绳FZL-SQ1260条救生工具34泄漏通信绳0条35方位灯RHJ200CF1623个显示消防位置工具36消防腰斧CF-285729个破拆工具37消防空气呼吸器RHZK9P686套缺氧或有害气体环境下,呼吸防护器具38空呼器备用钢瓶RH2K6.8P150个提供备用压缩空间39隔热服RZF-FJL382套高温环境消防员防护服40防化服RHF-01201套危化品场所个人防护服41避火服Q102MKKF00239套火灾环境个人防护服42手提强光照明灯KJW7101HT315个浓烟、黑暗环境照明43消防呼救器RHJ200-CFY723台呼救信号发生器44安全绳AQS-1068条救生和安全保护用品45防毒面具GA209-1999240具火场逃生呼吸防用品46空气填充泵AFEAS-127台空呼钢瓶充气设备47通信装备防爆手持电台TK-3178184台现场通迅联络附:桂林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领导联系电话支队长:刘凯电话:18277055088支队政委:潘承志电话:18877380188参谋长:张慧电话:139783511332.桂东北大队应急物质装备统计表类别装备名称型号单位数量主要用途救援车依维柯NJ5046XJH3辆1救援人员及装备运输用车依维柯NJ5046XJHN辆1江玲全顺JX5047XJMF辆1指挥车江玲皮卡辆1预防性检查用车通信卫星电话部1灾区与外界通信设施程控电话部2接警电话 |灾区电话KTT9套3灾区内有线联络电脑台5办公设施数码相机台3事故现场记录设施装备负压氧气呼吸器HY4F台25有毒有害气体个人防护设施负压氧气呼吸器HY2F台4负压氧气呼吸器HY3F台3正压氧气呼吸器HYZ4LII台10正压氧气呼吸器HYZ4LII台6巴固空气呼吸器RHZKF7.8130-I台6安仪空气呼吸器RHZKF7.8130-D台6呼吸器校验仪AJH-3台6呼吸器校验设施自救器RHJ60-A台9防护有毒有害气体自动苏生器SZ-3型台3自动进行正负压人工呼吸的急救装置激光测距仪SP1200台1目标距离测定多种气体检测仪CK50D台2目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多功能气体检测器BX616台2目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瓦斯检定器CJG10台3瓦斯浓度检测仪器瓦斯检定器CJG100台2红外线测温仪AR852台2非接触式测温仪器氧气检定仪CY30型台2空气中氧含量测定仪器生命探测仪DKLLifeGuard台1依靠声波振动,识别被困者发出的声波位置氧气充填泵AE-102台2氧气分装设施自吸泵(配柴油机)50FZB-25套1倒灌使用液压起重器5吨X2台2处理塌方事故装备液压起重器20T10T5T台3双泵立式油压千斤顶QYL100T台1高倍数泡沫灭火机PFD160型台1火灾,扑救设施潜水泵QY40-38-7.5台1抽水液压剪GY-SDQ-16/160台1破拆工具手动葫芦HSZ(5T)台1手动起重机械大功率防爆灯CH-8500台1夜间现场移动照明设备起重气垫套1不规则重物的起重救生衣JSY-96-1件18水上个人防沉设施救生缓降器JSH-100/30-20台2高处至低处的绳索类缓降装置强力安全绳GB/T8834根2防坠设施全方位安全腰带KY套6个人防坠落防护品 |固态锂电防爆强光电筒BXD6011A把6防爆移动照明和信号联络与方位显示设施无绳矿灯KLZLM(A)型盏10照明用救援大绳20/30根2防坠落救援大绳,救生器材风障块2矿山巷道引导风流设施担架SH-001副3护送伤员充气夹板四组型套2骨折固定和止血器具急救箱145个2个体急救氧气瓶40L个4储氧气瓶切割机台1破拆工具电锤台2混凝土和石材钻孔设施钢筋钳把1钢筋剪断无火花铜铲把3易燃易爆场所工具无火花铜钎把3无火花铜镐把3铜斧把1铜起钉器把1绝缘手套套4电工作业防护液压支护装置ZH-4套1用于矿山顶板快速支护液压撑顶器CD-63-110-525-A套1QS交流潜水泵YQS-200-37KW套1抽水战斗服套18救援着装药 剂氢氧化钙公斤52一氧化碳吸收正压氧气呼吸器使用附:广西磊大安全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负责人:何道雄电话:13977349399桂东北救援大队大队长:蒙顺章电话:13878353378 |附件1—12事故分类、分级1.事故分类根据应急事故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经危害识别、风险评估,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分为:(1)生产经营事故生产经营事故主要包括各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符合《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和代码》(GB/T13816—9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特征的各类事故。(2)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的事故1)职业健康事故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规定的职业性疾病为职业病。职业病危害有急性和慢性的区别,急性职业病有其突发性,如急性职业性中毒、高温中暑等,及时处置,可极大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后续治疗及康复费用。2)公共卫生事故公共卫生事故主要包括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高温中暑及其它公共卫生事故。 |(3)可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事故1)自然灾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主要包括破坏性地震、风灾、洪汛与冰冻灾害及气象(高温、低温、暴雨、干旱、雷电)灾害等事故。2)社会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企业与周边群众纠纷和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故、盗抢以及恐怖袭击事故等。2.事故分级按照事故类别、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把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级别;事故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级别,具体分级条件见本预案的响应分级。 |附件1—13各类事故情况说明1.物体打击事故物体打击伤害是常见事故中“五大伤害”之一,是指由失控物体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物体打击会对作业人员安全造成威胁,容易砸伤,甚至出现生命危险。特别是在地质结构复杂、破碎带以及节理发育的矿山生产中高、大、空采场或爆破、漏斗、溜槽、皮带运输作业时容易发生松石、滚石等的物体打击;建设工程中由于施工周期短,劳动力、施工机具、物料投入较多,交叉作业时也常有发生。这就要求在矿山生产中采场、爆破、放漏斗、溜矿、皮带运输等作业中,注重对松石、滚石的处理;其他生产中高处作业人员对机械运行、物料传接、工具存放等过程中,都必须确保安全,防止物体坠落伤人事故发生。2.车辆伤害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是由运动中的机动车辆或矿山生产中井巷、料场运输、斜井提升机械引起的伤害。引发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无证操作、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车、酒后驾车、违章占道行驶、设备设施故障等。据事故原因统计分析,车辆伤害事故,1/2是因车速过快造成;1/3是超载引起;1/4是因设备设施性能、机械故障引起。而在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中,50%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起。 |3.机械伤害事故机械性伤害主要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伤害。各类转动机械外露传动部分(如齿轮、轴、履带等)和往复运动部分都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易造成机械伤害的设备设施包括机加工设备、矿山机械、化工运动设备、建筑机械、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设施以及其他转动与传动设备。4.起重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竖井提升、设备安全维修和物料装卸是起重伤害的易发期。5.触电事故触电事故是指电流通过人体内部,使肌肉非自主性发生痉挛性收缩造成的伤害;严重时会破坏心脏、肺部以及神经系统的工作,甚至危及生命。 |电能对人体的作用,主要是电压和电流对人体所作的功,取决于:(1)通过人体电流的大小;(2)电能对人体持续作用时间的长短;(3)电流通过人体构成的回路。(如果回路经过心脏的话,最危险);(4)交流电的频率。电流对人体的伤害有三种:电击、电伤和电磁场伤害。1)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破坏人体心脏、肺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2)电伤是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用和机械效应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是指电弧烧伤、熔化金属溅出烫伤等。3)电磁场生理伤害是指在高频磁场的作用下,人会出现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等神经系统的症状。一般认为:电流通过人体的心脏、肺部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危险性比较大,特别是电流通过心脏时,会使心肌痉挛和收缩以至心肌停止搏动,危险性最大。所以从手到脚的电流途径最为危险。触电还容易因剧烈痉挛而摔倒,导致电流通过全身并造成摔伤、坠落等二次事故。 |安全电流概念:由于人的个体的电阻和耐受力等多种原因,每个人会对同样大小的电流感受和反映不同。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安全技术规定流经人体的安全电流为:50Hz的交流电为10mA,直流电为50mA。人体电阻平均为800Ω左右,根据一般情况下欧姆定律,流经人体的安全电压不超过40V,我国规定的安全电压为36V。触电的类型分为电击和电伤;电击又分为直接电击和间接电击。1)直接电击危险性人体直接与带电体接触而使电流从人体接触处向大地流动的过程,为直接电击。其作用的机理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体接触带电体,二是电流能流回大地。由此可见,如人体不接触带电体或人体与大地隔离,则不会被电击。如带电体各处电压不一致,人体有两个部位分别接触了不同电压值的带电体,即使人体不与大地接触,压差也会在人体中流动,而使人被电击。2)间接电击危害带电体的绝缘失效或绝缘等级下降(俗称漏电),使非带电体电压超过40V以上,人体接触非带电体时产生电击;带电电弧击中导电体时,如人体接触导电体亦可产生触电。3)雷击、静电电击事故危险性雷电是正、负离子碰撞的结果,瞬时电压高达百万伏,且正、负离子群面积大,碰撞后能量巨大,辐射范围广,人员接触后可产生电击;静电的产生过程: |物质都是由分子构成,分子是由原子构成,原子由带负电荷的电子和带正电荷的质子构成。在正常状况下,一个原子的质子数与电子数量相同,正负平衡,所以对外表现出不带电的现象。但是电子环绕于原子核周围,一经外力即脱离轨道,离开原来的原子A而侵入其他的原子B,A原子因减少电子数而带有正电现象,称为阳离子;B原子因增加电子数而呈带负电现象,称为阴离子。造成不平衡电子分布的原因即是电子受外力而脱离轨道,这个外力包含各种能量(如动能、位能、热能、化学能等)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两个不同材质的物体接触后再分离,即可产生静电。当两个不同的物体相互接触时就会使得一个物体失去一些电荷如电子转移到另一个物体使其带正电,而另一个物体得到一些剩余电子的物体而带负电。若在分离的过程中电荷难以中和,电荷就会积累使物体带上静电。所以物体与其它物体接触后分离就会带上静电。如果作业人员的着装不符合规范,人体在运动中服装与服装间的摩擦,以及服装与外界不导电体间的摩擦,均会使服装上集存大量的电荷,当服装接触不同性质的静电集聚体时,正、负离子就会剧烈运动而产生电流,这个电流可高达成千上万伏,不管是电流从外界物体通过人体流向大地,还是电流从人体流向外界物体和大地,均可使人体产生电击。6.淹溺事故淹溺又称溺水 |,是人淹没于水或其他液体介质中并受到伤害的状况,水充满呼吸道和肺泡引起缺氧窒息,吸收到血液循环中的水引起血液渗透压改变、电解质紊乱和组织损害,最后造成呼吸停止和心脏停搏而死亡。淹溺的后果可以分为非病态、病态和死亡,其过程是连续的。淹溺发生后受害者未丧失生命者称为近乎淹溺;淹溺后窒息合并心脏停搏者称为溺死;如心脏未停搏则称近乎溺死。河流、水库;企业生产中的罐、池、桶;矿山井下水仓、废弃井巷、深凹采坑、地面水池、尾矿库;建筑施工的坑、洞、下水道等水和液体集聚设施等场所存在淹溺的可能;如洪灾、内涝、垮坝、矿井透水,也可造成淹溺的次生事故。7.火灾事故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火灾的种类主要有可燃液体火灾、可燃气体火灾、固体可燃物火灾、爆炸物火灾和电器火灾等。8.高处坠落事故高处坠落事故是由于高处作业引起,可以根据高处作业分类形式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简单分类。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根据高处作业者工作时所处的部位不同,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可分为:  1)临边作业高处坠落事故;  2)洞口作业高处坠落事故;  3)攀登作业高处坠落事故;  4)悬空作业高处坠落事故;  5)操作平台作业高处坠落事故;  6)交叉作业高处坠落事故等。9.坍塌事故(采场、尾矿库溃坝、边坡、排土排碴场、建构筑物、脚手架、堆垛物等)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主要是物体内应力改变或由于建筑物、构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设计、堆置、摆放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10.灼烫事故是指火焰(如热加工、气焊)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事故。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11.冒顶片帮事故冒顶片帮是指矿井、隧道、涵洞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伤害事故。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地质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称为片帮,顶部塌落称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统称为冒顶片帮。12.透水事故矿山地下开采、公路铁路隧道开挖等过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伤害事故。 |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地面水和地下水通过裂隙、断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涌入矿井,当矿井涌水超过正常排水能力时,就造成矿井水灾,通常也称为透水。13.放炮事故因爆破作业过程中,制作药包、装填炸药雷管、安装起爆器以及防护措施、杂散电流防护、危险区域警戒、启爆时间、启爆信号、哑炮处理等不当而造成的意外事故。14.火药爆炸事故火药在运输、储存、搬运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15.锅炉爆炸事故锅炉是高压承载设备,锅炉爆炸是由于锅炉的承载设施(锅筒、气包)存在缺陷或运行参数超过其设计能力,导致锅炉承压负荷过大造成的瞬间能量释放现象,锅炉缺水、水垢过多、压力过大、鼓包等情况都会造成锅炉爆炸,一旦出现锅炉爆炸事故,对周围建筑、人员等损害极大。锅炉属于特种设备,从设计、进料、加工、试压到成品销售,国家都有严格的审批和监检制度,只要用户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其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保养锅炉,锅炉的爆炸现象是可以杜绝的。16.容器爆炸事故 |容器爆炸是指容器的强度方面存在缺限,在内部介质压力的作用下,容器发生破裂,内部介质以极其迅速的物理或化学方式进行能量释放的过程。压力容器破裂分为物理爆炸现象和化学爆炸现象。所谓物理爆炸现象是容器内高压物质迅速膨胀并以高速释放内在能量。化学爆炸现象是内部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后高速释放能量,其爆炸危害程度往往比物理爆炸现象严重。容器破裂时的危害,通常有下列几种:(1)碎片破坏作用。高速喷出气体的反作用力把壳体向破裂的相反方向推出。有些壳体则可能裂成碎块或碎片向四周飞散而造成危害。(2)冲击波危害。容器破裂时的能量除了小部分消耗于将容器进一步撕裂和将容器或碎片抛出外,大部分产生冲击波。冲击波可将建筑物摧毁,使设备、管道遭到严重破坏,远处的门窗玻璃破碎。冲击波与碎片的危害一样可导致周围人员伤亡。(3)有毒介质毒害。盛装有毒介质的容器破裂时,会酿成大面积的毒害区。有毒液化气体则蒸发成气体,危害更大。一般在常温下破裂的容器,大多数液化气体生成的蒸汽体积约为液体的二、三百倍。如液氨为240倍,液氯为150倍,氢氰酸为200~370倍,液化石油气约为180~200倍。有毒气体在大范围内导致生命体的死亡或严重中毒。如一吨液氯容器破裂时可酿成8.6×104m3的致死范围,5.5×106m3的中毒范围。(4)可燃介质的燃烧及二次空间爆炸危害。盛装可燃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破裂后,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遇到触发能量(点火源)可在器外发生燃烧、爆炸,酿成火灾事故。其中可燃气体在器外的空间爆炸,其危害更为严重。液态烃气化后的混合气体爆炸燃烧区域,可为原有体积的6万倍。例如一台盛装1600m3 |乙烯的球罐破裂后燃烧区范围可达直径700m、高350m。其二次空间爆炸的冲击波可达十余公里。这种危害绝非蒸汽锅炉物理爆炸所能比拟的。17.其它爆炸(粉尘、物理性爆炸、化学品爆炸、电器设备爆炸等)事故高温物体遇水,可瞬间产生大量水蒸汽,由于不能有序扩散,而产生爆炸性喷射现象;易燃易爆化学品与空气混合,在一定比例下,可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高温物体、撞击、摩擦、静电、雷击等可发生爆炸;剧烈化学反应过程,由于放散大量的热能、蒸汽和可燃气体,可引发爆炸;电器设备由于内部有导电设施,易发热和产生电气火花,如内部有油、绝缘漆或其他化学物质时,这些物质易汽化为化学品蒸汽,如设备为密闭体,则可使电器设备壳体爆裂。内部物质瞬间释放。某些粉尘与空气混合后,在一定比例下,可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高温物体、撞击、摩擦、静电、雷击等可发生爆炸;18.中毒和窒息事故机体过量或大量接触化学毒物,引发组织结构和功能损害、代谢障碍而发生疾病或死亡者,称中毒。 中毒的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多呈剂量— |效应关系;中毒按其发生发展过程,可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中毒。一次接触大量毒物所致的中毒,为急性中毒;多次或长期接触少量毒物,经一定潜伏期而发生的中毒,称慢性中毒;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亚急性中毒。因外界氧气不足或其他气体过多或者呼吸系统发生障碍而呼吸困难甚至停止呼吸,叫窒息。19.瓦斯爆炸事故瓦斯气体遇明火、高温物体、强烈撞击、强烈摩擦、电器火花、雷击、静电等而发生的爆炸。20.其它(化学品泄漏、地震、山洪、冰冻、风灾等)事故除上述19种事故和瓦斯爆炸事故以外的生产安全事故。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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