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群体看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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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社会群体看安乐死合法化摘要:作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安乐死能否合法化反应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即人是否有选择死亡的权力,而这种理应由个人掌握的权力为何遭到限制甚至是剥夺,各个群体对于安乐死的不同态度产生的原因,本文通过提出相关建议措施,期望能解决安乐死立法过程中的问题。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社会群体  :DF5:A:1009-0118(2012)-02-00-02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安全,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的权利;刑法中,一般将安乐死案件中的行为人定性为故意杀人,进行从轻、减轻、

2、甚至免除处罚处理。虽然,以安乐死之名积极或消极地促使他人死亡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但在临床方面,由于病人对医疗方案有决定权,当病人放弃治疗时,也就等同于安乐死。因此,安乐死在中国到底能不能合法这一问题值得我们进行研究、探讨。  一、安乐死基本概念  (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各领域对安乐死的定义不尽相同,本文采用《中国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定义:对于现代医学无法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

3、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二)安乐死的类型  1、按作为或不作为的不同,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前者指医生为了解除病危重病人的痛苦而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后者指停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然死亡。  2、按当事人对安乐死接受与否,将安乐死区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包括:病人在病危时做出安乐死的意愿表示和病人事前做出的安乐死意愿的表示两种情况。与自愿安乐死相对应的是非自愿安乐死,即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安乐死。  二、安乐死的研究现状  中国学术界对安乐死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不宜实行安乐

4、死:安乐死不符合我国人民的传统道德观念、与人道主义原则相悖、有违于医生的职业道德、会给一些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或者谋取遗产继承者有机可乘、会发生错死现象。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应当实行安乐死:安乐死有利于社会资源的节约、对病人而言是一种有尊严的解脱,无社会危害性,通过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安乐死制度,可以避免安乐死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  三、各社会群体的博弈  (一)病患  根据弗洛伊德的观点,人格结构由本我、自我、超我构成,其中,本我分为生命本能和死亡本能。每个人都存在死亡的本能,在普通情况下,一般人不会选择死亡正是受到了生命本能的控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生命本

5、能会被死亡本能所战胜,人们产生死亡的需求,选择自杀。实施自杀行为并不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中当事人承诺的有效性范畴只限定在除了危机生命及重大伤害的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形。因此,将处置死亡的权利交付给他人的行为便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被处以刑罚。  (二)亲属  “百善孝为先”的古训是中国传统观念的总结,传统思想、社会舆论对于普通人来说仍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对于病患亲属而言,安乐死是个艰难的选择,这也是许多亲属面对着法律责任、社会舆论、伦理观念的艰难博弈。在与传统伦理观念、舆论的对抗中,那些孝顺的子女败下阵来,屈服于社会大众的压力,而对于那些

6、不孝顺的子女来说,安乐死是一个极好的借口摆脱自身的责任。至于某些心怀不轨、意图谋杀的人,病患将自己的生命处置权交给了医生,这也使得他们有机可乘。在这一问题上,安乐死一旦被利用,病患的生命权将遭到极大的威胁,而由此产生的诸如遗产、社会保障甚至是犯罪问题都将浮出水面。  (三)医生、医院  1、医生。传统观念中,医生本来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对面对着濒临死亡的病患的医生而言,实施安乐死无疑会减轻病患的痛苦,医生到底应不应该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违法医生的职业操守都是一个被广泛争议的问题,这种全新的对病患的人文关怀理念也正被越来越多的医生所接受。安乐死

7、的主体限定条件是身患绝症的病患,医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当前无法解决的难题极有可能在不及的将来变为可解决的问题,是实施安乐死,还是让病患等待直至其自然死亡,也是很难抉择的问题。  2、医院。对于医院来说,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方案的决定权由病人和医院双方共同享有,在是否继续救治的问题上,医院的权力受到来自病患一方的限制,如果患者选择放弃救治那就等同于安乐死。如果满足患者的请求,对于医院的声誉影响以及为了实施安乐死而进行的专家会诊等都是必须实际面对的问题。并且,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支持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导致的结果将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只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8、有限的医疗资源根本无法维持所有生命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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