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区商业保理试点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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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密云区商业保理试点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密云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完善监管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密云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密云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商保联席会”)负责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商保联席会成员单位为区商务委、区发改委(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商保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联席会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点期间对试点地

2、区的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保理企业,是指根据“试行办法”设立住所和税收户管辖均在密云区的企业。第二章合规经营第四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商业保理企业进行股东变更、减资、注册地址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等须经区商保联席会审核通过并备案,按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五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做到部门设置完整,层次安排有序,岗位配置合理,功能组合齐全,任务分工清晰,职责权限明确。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建立有效覆盖全部业务、岗位的风险控制制度、财

3、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融资、放款、还款等各类台账制度,明确咨询、融资、会计、出纳、结算等主要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第六条商业保理企业必须从可行性、资金的安全性、以及政策的合规性等方面,对保理客户的业务进行认真的调查和评估,并按保理业务管理权限审批放款。商业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审慎经营原则。商业保理企业应制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对保理客户、交易背景和应收账款质量进行审慎调查。(二)比例控制原则。商业保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得用于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保理业务放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应收账款金额的90%。余款只有在向买方收回全部应收账款并归还融

4、资款项及相关保理费用后,剩余部分付给保理客户。第七条商业保理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与应收账款出让方签订《保理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收账款内容、受让方式、期限和金额、保理种类和费率、回款账户、追索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八条商业保理企业在保理款项发放后,必须及时跟进了解保理客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对保理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商业保理企业在账款到期日前,必须根据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向保理客户进行提示。商业保理企业在收回保理款项后,应做好保理档案管理工作。第九条商业保理企业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原则上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包括:(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5、,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二)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三)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五)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六)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七)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九)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十)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第十条商业保理企业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在经营过程中须将每笔受让的应收账款在该系统中登记,并取得初始登记凭证。如发生应收账款登记变更、注销情况后,商业保理企业应及时在该系统

6、中登记,并取得变更、注销登记凭证。第十一条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如增资扩股吸收股东投资时,须经区商保联席会审核通过并备案,同时出具第三方征信报告,按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时其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境内已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的商业银行开设商业保理运营资金的监管账户。商业保理运营资金主要是指商业保理企业运用自有资金或自

7、筹资金开展商业保理经营活动的资金。允许商业保理企业在保持合理的资金流动性范围内进行资金的保值增值,严禁商业保理企业将企业的运营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严禁商业保理企业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手段进行筹措资金。商业保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资金不纳入监管范畴。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涉及跨境人民币出资和借款的,按《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涉及跨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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