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659740
大小:348.00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8-10-19
《人大保险学课件标准保单条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允许保单所有人在收到保单后的一个期限内(通常为10天)进一步考虑是否应当需要购买该保险。在犹豫期内,保单所有人可以撤销合同,保险公司将如数退回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对构成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之间合同的文件加以定义,通过将保险合同条款限制在特定的书面文件中,完整合同条款可以防止口头陈述影响保单条款,避免有关合同条款的争议。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通常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除由于投保人欠交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
2、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如误报年龄和性别,但仍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其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和性别进行调整。保险法第32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3、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例题:某人投保20年期的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的交付方式是10年期限交,投保年龄为40岁,年交保费为2540元。若干年后,此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42岁,而42岁的人年交保费为2760元。所以,实际保险金额应调整为:2540276010000×=
4、92028(元)如果理赔时发现被保险人投保的真实年龄为37岁,而37岁的人年交保费为2220元。则实际保险金额应调整为:2540222010000×=114414(元)即保险人给付受益人保险金应为114414元案例分析案例一:2002年6月22日,甲为自己投保了生死两全险,其子乙为受益人。2004年7月15日,甲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在悲痛之后,乙找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确认甲的死亡属保险责任范围。但当保险公司查验乙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时,发现甲投保时所填写的投保年龄63岁是虚假的,实际上,投保时甲已经超出了人身保险条款规定
5、的最高投保年龄。保险公司遂以此为理由,拒付保险金,只同意扣除手续费后,向乙退还甲的保险费。乙则以甲并非故意虚报年龄、甲不存在过错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乙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分析:法院应决定由保险公司向乙支付保险金。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本案中甲在2002年6月22日为自己投保了生死两全险,2004年7月15
6、日,甲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不幸死亡,甲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已逾2年,根据上述规定,不管甲申报的年龄真实与否,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同时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如果由于甲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甲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也可以要求乙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给付部分保险金。对于没有按
7、时交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2个月)。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续交了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保险人没有交费,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宽限期的规定对合同双方有利无害。别拿生命赌在宽限期上陈某于1999年1月为自己在国寿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额3万元,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9日零时起,交费期20年。被保险人于04年1月20日因原发性肝癌身故,受益人向国寿申请保险金给付。经核查保全、核保记录,投保人在0
8、3年缴费日期及宽限期内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合同中止。2003.8.22日办理复效手续,自2003年8月30日复效,但规定了1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